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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案件指定异地管辖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当前影响行政审判的制度和社会因素
1、制度因素

我国法院系统与行政区划对应设置,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合一,司法权地方化特征明显。法院的人事任免和财政供给分别受同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控制,司法机关赖于运转的人、财、物受制于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在局部利益之间、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时,极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现象。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其行政行为的权威,避免在司法程序中败诉,往往通过党委、人大、政府利用工作指导、人事任免、经济控制等权力来贯彻自己的意志,对法院、法官施加压力,从而干预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2、社会因素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还在进一步深入,东西部发展水平不一,城乡差距较大,收入分配不均,贫富比较悬殊,社会矛盾较多,且处理矛盾纠纷的法律、机制尚未健全完善,参与处理矛盾纠纷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人大政协两会、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维稳任务特别重,有少数人惟恐天下不乱,甚至发展到群体、串联、介绍上访,案件尚未审理,便以上访相威胁,大有抢夺审判权之嫌,即官司非赢不可,否则就闹法官、闹法院、群体上访。这些现象的出现,已经严重干扰了行政审判的正常程序,有的案件不得不延期审理、择期宣判。

二、异地管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异地管辖的必要性

在现行司法体制和制度下,地方法院的人员、经费及物资装备等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从某种意义上说,法院与同级政府之间存在直接的、密切的利害关系,受理以当地政府和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以理解为存在管辖回避的理由。异地管辖,可以保证确立司法中立,重塑行政诉讼等腰三角形结构,排解法官的压力,裁判的公信力才得以体现。

另外,对于涉及集体之间争议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案件,在行政程序中处理的结果难以做到争议各方都满意。如在行政诉讼中判决维持,当事人认为法院吃政府饭、受政府管,跟政府一个鼻孔出气;如判决撤销,政府不买帐,争议一方当事人又把矛头指向法院,一旦当事人上访,政府不协助,法院就只能唱独角戏了,变成了维稳工作的出气筒。

2、异地管辖的紧迫性

法院的审判应当是公开、透明的,诉、辩对抗,让当事人对是非曲直辩个明白,裁判应当是准确公正的,既有无上的权威,又有高度的公信力。因此,法院、法官在当事人的心目中不应存有疑虑的利害关系,免得产生不信任感。同时,面对目前艰巨的维稳任务,提级管辖或指定异地管辖,当事人要想群体性闹法院、闹法官,耗资必然较大,难以负担,折腾不了几次。也因之,断绝了当事人以政府、法院同穿一条库子为由进行闹事的借口。

三、异地管辖的范围。

在实际操作中,究竟哪些案件应当实行同级法院异地管辖?哪些案件应当提级管辖?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一要考虑法院的人、财、物是否受到牵制,二要考虑法院的安全是否受到威胁,三要考虑判后涉法涉诉息访。当然还要考虑低层级法院办理案件的水平及高层级法院的办案负担。因此,笔者提出如下异地管辖建议:

1、同级法院异地管辖的范围

(1)县政府、县财政、审计部门、公安部门处理的案件;

(2)涉案人数超过50人的案件;

(3)矛盾特别激化的案件;

(4)闹访、上访的案件;

(5)涉及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主要生产资料、生活来源、主要财产的案件;

(6)涉及到吊销、注销和关、停企业并影响到较多(20人以上)职工生存和再就业的案件。

2、提级管辖的案件

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

作者:陈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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