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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离婚案件调解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1-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目前,农村的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外出务工越来越多,农民的婚姻也越来越不稳定,离婚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离婚案件中,不能就案办案,应注意依法维护社会稳定,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成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不管双方当事人自愿与否,法官应尽可能地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让双方当事人之间消除对立情绪,减少或避免滋生新的纠纷。做好调解工作,有利于当事人顺利地解决纠纷,同时有利于离婚当事人子女的抚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安定。但如何运用好调解手段,避免激发矛盾,使案件获得顺利解决和良好的社会效果呢?本人结合多年审判工作实践经验,就农村离婚案件调解应注意处理好的几个问题做些小探讨。
一、注意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离婚案件的调解,也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因为离婚案件不但涉及婚姻关系,而且涉及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问题,法律关系较多,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甚至还会涉及、惊动当事人的亲友以及社会相关人员和部门。离婚案件的妥善解决与否,不仅关系到法院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发展。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认识和处理解除婚姻关系对当事人的影响,有利于法官把握和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方向,正确和妥善地解决纠纷。有人认为,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会导致当事人的感情裂痕越来越大、矛盾越来越大,对案件调解不利。这是错误的。因为目前的农村,农民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诉至法院的案件,当事人都相信法官会作出正确处理的,所以法官就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正确引导,引导当事人进行公平、合理、合法地协商,以便妥善解决纠纷。未查明事实,有时就会导致能和好的被调离,感情破裂的调解和好,以后继续闹离婚。现在审理离婚案件,非常重视和强调调解率,但也要面对现实,也要正确处理,才不留下后遗症,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不能片面追求调解成功率。

二、注意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家庭问题。现在农村,当事人虽然起诉离婚,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走到了尽头,有的是因为家庭出问题才起诉离婚的。对于在离婚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家庭问题,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深入细致做好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剔除当事人和好的障碍,挽救濒于破裂的家庭,使不正常的家庭走向良性运转的轨道,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第一、要注意引导当事人正确分析家庭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在那一方面和环节出现了问题,以便正确对待家庭问题。第二、要注意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解决家庭问题的途径,实事求是地看待家庭问题。解决家庭问题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离婚不是解决家庭问题的唯一有效方式,相反还会带来很多不良后果。要注意引导当事人实事求是地正确看待家庭问题,积极地面对家庭中存在的问题,不要一出现问题就采取极端的做法,把问题上升至离婚,反面不利于家庭问题的有效地解决。第三、要注意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家庭问题和夫妻关系。夫妻间要加强沟通和交流,缓解和消除矛盾,要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帮助才能建立一个和睦、稳定、牢固的家庭,避免家庭问题影响夫妻关系。

三、注意调解离婚后当事人及其子女的生活问题。当事人选择离婚后,面临的就是一个拆散的家庭,伴随的就是居住、经济来源等生活问题。特别是农村妇女,原来在一个家庭生活多年,就要离开这个家,重新开始,如何生活?从一个家庭问题,变成了一个社会问题。审理案件法官要充分认识到,离婚虽然是一个小家庭的问题,但关系到社会这个大家庭,小家庭内的矛盾和问题如不能妥善解决,一些矛盾就会推向社会,甚至激化,从而增加社会矛盾,诱发其他社会问题。所以法官在调解案件时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离婚中发现的生活问题尽可能地引导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和谐解决,让离婚的双方,生活问题尽可能地得到理顺。比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应适当地照顾弱势的一方或者适当给予弱势一方进行扶助,让弱势的一方不至于因为解决婚姻问题又出现生活问题和抚育子女问题。而离婚子女的生活问题,则不能仅理解为子女随谁生活和负担抚育费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子女能否身心健康成长的问题。在对子女抚育问题进行调解时,法官应注意引导当事人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调解,并结合双方抚养能力、抚养环境等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妥善解决。现在,农村“问题孩子”增多,有一部分就是因为父母的离异造成的。因为这些人由于各种原因长期外出打工,将孩子扔在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家,父母对孩子缺乏适当的监督和应有的关爱,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有的便成了“问题孩子”,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注意调解离婚后的执行问题。离婚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般情况下都会按协议自动履行。但在农村,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通不高,经济来源存在很大变数的情况下,很多案件就陷入了执行不能的尴尬境地。离婚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所涉及的财产问题主要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给付子女抚育费、生活扶助费等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就直接会影响到一方当事人及子女的生活。笔者在审判实践中,曾碰到过这样的一个案件,一对夫妻用多年的积蓄购买了镇上一幢房子,在调解协议中房子归男方所有,由男方补偿女方财产分割费8万元,男方就利用调解协议背着女方私下转让该房产卷款跑了,后来女方申请法院执行,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也无可奈何。由于案件一时无法执行,影响了女方的正常生活。还有抚育费问题,现在农村农民很多外出务工,如果这些当事人未能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也面临执行难的问题。所以,法官在调解时,应当注意引导当事人朝有利于执行的方面进行协商。有条件当庭履行的动员当事人当庭履行,不能当庭履行的应考虑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变现处理或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避免日后的执行不能。特别在协商处理子女抚育问题时,子女随谁生活,就应当协商好时间和地点,把子女带到所定地点,让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及时领走孩子。抚育费能一次性给付的,尽量一次性给付。因为从事过执行工作的法官都知道,执行小孩抚养权,执行标的物是人,不是物,执行工作很棘手,而执行小孩抚育费,执行时间长,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能够避免日后出现执行问题的,就尽量避免,争取“案结事了”。

作者: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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