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记忆口诀及对应法条(三)
发布日期:2011-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五、法院可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
口诀:力避剪指甲
对应法条
力:即利,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避:涉及回避事项的
剪:通结,涉及诉讼终结事项的
指:即止,涉及诉讼中止事项的
甲:即加,涉及追加当事人的
六、判决撤销的案件情形
口诀:滥惩罚超不足
表面意思:胡乱惩罚总是有不足之处
对应法条
滥:滥用职权
惩:即程,程序违法
罚:即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超:超越职权
不足:主要证据不足
七、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口诀:不便理他
对应法条
不:起诉不作为理由不成立
便:即变,行为合法,但法律、政策变化应变更或废止的
理:行为合法但不合理的
他:其他无法或不适合表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