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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中的转委托问题
发布日期:2011-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委托代理是民事诉讼代理制度中一种最主要和最常见代理方式,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而在审判实践活动中,有时会出现在庭审前委托代理人因有事不能参加庭审或者庭审过程中多次开庭的情形中,委托代理人某一次开庭无法前来而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情形。对此情形,目前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那么,在处理这类现象时,我们该如何解决?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能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从上述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民事代理中是可以转委托他人代理的。而诉讼代理中,《民事诉讼法》却没有做出规定,因此导致诉讼代理人转委托现象的处理意见不一。为了切实的保护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和合法权益,对于民事诉讼中代理人的转委托行为,应当准许。但是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也应作出具体的限制。

首先,转委托的前提需有合法的诉讼代理权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既是出于维护其民事权益和行使其诉讼权利的需要,也是基于其对特定委托对象的信任,是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一旦委托关系成立,其委托代理人就应当认真的履行其诉讼代理职责,而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诉讼代理人有合法的诉讼代理权是前提,必须要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是原则。

其次,转委托代理的权限不能超过委托人授予的权限。委托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哪些事项、权限,诉讼代理人就只能代理哪些事项、权限。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能超出代理权限。

再次,转委托必须有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履行诉讼代理行为。而这特殊原因并不能当然的不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就转委托他人。诉讼代理中不能有不经委托人同意就产生的诉讼代理权。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代理人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代理人的,代理人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及时书面通知法院已变更了委托代理人。 如果诉讼代理人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那么诉讼代理人应承担过错责任。而其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最后,转委托诉讼代理有两种代理人:律师和非律师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其转委托时,接收转委托代理的人的资质,应当是高于或等同于原代理人的资质,原则上不能低于原代理人的资质,更不得将律师代理转委托给非律师人员代理。诉讼代理人是非律师时,转委托代理人的资质不能低于原代理人。如果接收转委托代理的人的资质低于原代理人的资质,就有可能耽搁,或者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实现不了转委托的目的。

允许转委托行为,那么法院在审查此行为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需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实,不准许没有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人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参加诉讼。在转委托代理中,转委托诉讼代理人仍是原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其诉讼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原委托人。

2、转委托代理人应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书面诉讼代理合同,并有书面的委托书递交法院。

3、公民参加的转委托诉讼代理中,公民代理诉讼是无偿的,如果公民有偿代理诉讼的,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属于非法执业,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作者:谢斌 李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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