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电报精神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以下称“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落实和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当前,我省正处于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发展阶段,妥善处理好城乡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在实施征地工作时,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妥善解决好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不得强行实施征地。征地补偿标准要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对线状工程及跨县(市、区)行政界和区片界的项目,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与当地实际征地价格悬殊较大的,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作适当调整。已经公布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明显偏低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尽快调整提高,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在办理征地手续时,必须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助费,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地。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做出切实可行的征地拆迁安置方案,征地拆迁安置方案要征得被征地拆迁农民同意,实行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工程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拆迁程序,及时足额落实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在项目动工前,必须兑付征地拆迁安置有关费用。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各地要把房屋拆迁许可作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项目立项前,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论证,对涉及拆迁量较大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要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意见,并根据掌握的信息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被拆迁群体综合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未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群众意见较大、不稳定因素较多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各地在拆迁补偿安置中,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不得强制推行货币补偿,凡符合回迁条件的必须进行回迁安置。严格落实《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拆迁补偿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最低住房保障制度,要与最低收入保障、失业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有关政策措施综合运用,解决被拆迁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的补偿安置问题,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
各地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数量。未经行政裁决和听证、补偿安置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确需强制拆迁的,必须严格依法、按程序实施,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通过项目单位全面自查、各地组织全面普查、省里进行重点督查等三种方式,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信访和稳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所有征地拆迁到省进京上访案件必须件件落实领导包案,落实工作责任,做到“四个亲自”(亲自逐人见面、亲自逐人谈话、亲自解决问题、亲自落实稳定措施),用心研究,找准工作突破口,力争“案结事了”和“息诉罢访”。
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因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好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领导,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要把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量大、群众反映强烈、矛盾纠纷突出市县地拆迁工作的指导力度,及时组织力量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中旬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