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四)
发布日期:2011-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考点十四: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询价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考点十五:政府采购程序
一、招标的程序
1.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随机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2.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4.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二、竞争性谈判的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制定谈判文件;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最后报价,采购人从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未作实质要求。
四、询价的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同“谈判小组”;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3家);
3.询价。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履约验收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六、文件保存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