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信用卡套现问题的若干思考
发布日期:2011-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深圳警方重拳出击,在专项行动中,一举捣毁11个信用卡套现窝点,缴获作案用POS机23台,初步估算涉案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而这只是信用卡套现市场的冰山一角,逐渐揭开信用卡套现问题的惊人内幕,引发大家的思考。
信用卡的实质是持卡人以个人的信用为基础获得使用银行相应额度资金的权利,无需抵押担保,无需繁杂手续。信用卡具有高效、便捷、安全、应急等特点,深受社会欢迎,发展十分迅猛,截至2009年末,中国大陆信用卡发卡量已经突破1.86亿张。而随着银行卡产业的快速发展,银行卡犯罪手段也不断向高科技、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信用卡套现案件也在不断增加,形成了规模的产业链条,涉及人员广泛,涉及金额巨大,影响十分深远。

一、什么是信用卡套现

一般而言,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相应提现费用的行为。所谓正常合法手续提取现金主要是通过银行柜台或是ATM机提取现金,发卡银行会有相应的要求和规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或是利息等费用。信用卡套现主要是利用信用卡用户有一定时间的“免息期”。按我国现行银行惯例,“免费消费期”短则几日,长则数十日,每个发卡行相应规定都是大同小异,这样是既可鼓励刺激大众办卡消费又方便持卡人刷卡消费,于是持卡人便钻空子,如果套现成功,那么在这段“免息期”内既能使用银行贷款又不用支付相应利息。所以说信用卡套现使得持卡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规避了银行高额的取现费用和取现利息,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或是低息贷款,而且不需要任何抵押担保或是复杂手续,十分具有吸引力。

二、套现行为的形式

1、个人套现。信用卡持卡人出于利益考虑,主要是为达到少交、不交银行取现手续费、利息的目的,通过套现行为非法获取银行资金的行为。个人套现是持卡人通过虚假交易套取现金,主要是和不法商户勾结,利用POS机刷卡,或是利用网络支付等手段,通过给付商家低于银行利息的手续费,将信用卡额度内的资金提取出来。还有部分持卡人为了获取信用卡积分兑换礼品,通过帮别人刷卡消费的方式,把别人购物的账刷进自己卡内以增加积分,同时购物者再返还持卡人现金,这样对持卡人来说是一举两得。

2、商户套现。不法商户利用POS机具开展大规模信用卡套现行为,大多具有涉及金额巨大、专业化、规模化的特点,影响面广,危害较大。不法商户经常是通过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其信用卡套现业务,例如报纸上可以看到很多打着“银行服务”、“金融服务”、“贷款融资”、“银行中介”、“贷款中介”、“银行卡免息服务”、“免费担保贷款”等旗号的取现、垫付、透支、办卡等服务的广告,网络上也到处充斥着这类广告,很多就是明目张胆写着“信用卡套现”业务,还有不少街头拉客、现场兜售、手机短信广告、到处粘贴“牛皮癣”小广告等方式进行。打着各种旗号,摆着各种幌子,做着各种宣传,主要目的就是要与信用卡持卡人勾结,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通过刷卡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并从中收取手续费。

三、我国法律规定

由于信用卡套现不是通过正常合法途径,套现的资金游离了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渠道,脱离了监管层的管理视线,削弱了宏观掌握控制,加剧了银行信贷风险,损害了银行的利益,破坏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给国家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不稳定因素,所以我国法律应予以规范。刑法第225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修正):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笔者建议

一是严厉打击信用卡违法行为。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恶意套现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惩处。对于给持卡人专门办理信用卡透支套现的不法商户,政府执法部门应联合各大银行对其予以严厉查处,对于信用卡套现的非法广告要予以清理整顿。

二是加强技术手段建设,从交易排查、协查处理、技术侦测等方面增加投入和培训,提高侦测、防范风险的能力。开发一系列风险管理与服务支持系统,加强银行监控、识别银行卡风险事件,及时降低、消除风险隐患。

三是加大对信用卡发卡行的监管,规范银行行为,建立多级控制体系,完善操作程序,有效防止滥发信用卡、盲目提高信用卡额度、无序竞争抢占市场的行为,降低银行风险。

四是提高风险意识。银行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信用卡也是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各发卡行在追求盈利的同时应该全面加强风险意识,适当控制坏账、呆账比例,保持清醒头脑,保持敏感度,对银行系统监控力度加大,增强各银行信息共享和交流,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充分发挥银行信息资源优势,依托各类风险信息采集共享平台,及时提供行业风险报告、风险提示等信息服务。一旦发现风险,银行应立即反应,争取快速处理,将风险降到最低。例如2009年,中国银联向各成员银行发出十几万个疑似套现案例的风险提示,并确认近3万个套现案例,套现金额达数十亿元,关闭800多家有严重套现行为的商户的POS机,有效打击了不法商户信用卡套现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稳定和金融秩序。

五是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和信用意识。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持卡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安全用卡意识,加大银行卡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银行卡,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合理使用银行卡,在全社会提倡诚信消费,营造良好消费氛围,共建和谐社会。

作者:李夏冰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