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指导:司法考试拾遗之行政诉讼法(四)
发布日期:2011-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十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二者衔接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选择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包括列入司法考试范围的法律、法规大多是这样规定的。这种模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第二,选择兼终局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即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与《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即是如此规定的。该模式部分构成了司法最终裁决的例外。
第三,必经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又称复议先行(前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行政复议,再行起诉,未经复议不得起诉,如《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本法第30条第1款即是这样规定的。该模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第四,复议终局型。即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如本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即属此种模式。该模式是对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彻底例外。
十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至少是60日。《行政复议法》颁行之前,我国的许多立法包括列入司法考试范围内的许多经济法、商事法都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为15日。《行政复议法》生效以后,这些关于“15日”的规定一律失去了效力。
注意时间的起算点: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而不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十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选择型或行政复议前置型时,一旦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排斥起诉(第16条第1款)。
(2)。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选择型的,一旦选择了起诉并且法院已经受理的,即排斥申请复议(第16条第2款)。
(3)。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行政复议前置型的,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受理或不作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间内可径直起诉(第19条)。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在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不同情形:
(1)行政复议过程中: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
(2)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停止执行;
(3)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换言之,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行政处罚的停止执行。
十六、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依第29条,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可一并决定赔偿(第1款);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一定条件下复议机关亦可依职权主动作出赔偿决定(第2款)。
十七、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这一例外即体现在第54条第1款第(四)项变更判决的规定上。
十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