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高频考点:被告确认(一)
发布日期:2011-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高频考点:被告确认
【重点法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若干解释》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识记重点】
行政诉讼被告确认的一般规则:“谁行为、谁被告”与“谁主体、谁被告”,首先、被告必须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其次、被告还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果行为主体并不具有主体资格,就应以它所属的具有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来担当被告。
一般的被告确认
被告直接起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不作复议决定:既可诉原机关的原行为、也可诉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两个机关的共同行为 :共同被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行为:委托行政机关;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行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高频考点】
1、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时,应以哪个机关为被告是行政诉讼的高频考点,已反复出现过多次;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此时被告是复议机关,但管辖却可以既由原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