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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留置权?
发布日期:2011-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如果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完成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承揽人为完成工作而垫付的其他费用,定作人也应当偿还。依据该法条的规定,如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价款等义务的,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1、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

2、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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