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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1-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情形  

被告的确定  

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   经复议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   法定期间内不
作复议决定   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   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   复议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共同作出机关作共同被告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在撤销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   行政机关新组建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   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   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所属行政机关   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实施行为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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