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运人的权利
(1)请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发送货物至目的地。
(2)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2、托运人的义务
(1)托运人办理货运,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收货地点、货物的性质、质量、数量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2)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3)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4)货运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5)向承运人支付运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