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协议如何申请执行?
发布日期:2011-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施某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某公司分四次付清所欠施某货款9.05万元,于2010年7月31日、8月31日、9月30日前分别给付2万元,于10月31日前给付3.05万元。因该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前两次的给付义务,施某于2010年9月2日向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该公司一次性付清9.05万元的货款。
【分歧】
分期付款协议如何申请执行?
第一种意见认为,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方式是分期付款,故施某只能按约定时间,对已到期的标的款申请执行。理由是:调解协议是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权利人只能按照约定期限分别申请执行,或待全部期限到期后一并申请执行,对于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除依法定程序外不得变更。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该公司违约在先,施某可以主张该公司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不应仅限于履行已到期限部分。理由是:此举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并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管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本案中施某要求该公司履行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一、这符合法律原则。对于此类情况,现行法律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可参照《合同法》第167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之规定适用,若义务人未履行部分已超过一定的额度,权利人可以要求其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
二、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本案中,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间隔较短,若机械地要求权利人只能按期申请执行,则在短时间内,一件诉讼案件可能重复进入执行程序,不仅增加当事人诉累,而且浪费办案资源。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张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