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发布日期:2011-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规定为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各地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方法各异,笔者根据自己的人民法庭工作经历,浅谈如下体会:
一、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
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使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首要的工作必须要建立一个健全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组织有名无实,调解人员长期不在当地,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作用,要解决这个问题,人民法庭要与各有关部门抓好以下几点:
⑴落实组织建设
人民法庭要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组织现状作一个全面的调查了解,将结果向当地党委政府反馈并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并反映,争取当地常委和政府的支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调整和整辖区内的人民调解组织,选调在当地群众中威望高、人品好,有一定工作能力和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各级人民组织的调解员。
⑵抓好各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在落实人民调解人员后,人民法庭要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一起帮助调解委员会建立一整套工作制度,完成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明确规定调解案件的登记、调解方案、调前告知、调处准备、调查取证、调解辩论等调解程序;明确调解内容制作调解书应包括纠纷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事项、协议内容等事项,帮助人民调解组织规范运行机制、工作程序和制度。明确各调解组织的工作任务、职责,使人民调解组织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⑶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落实人民调解组织的办公场所。
通过与当地党委、政府的协调沟通,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在各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专门设立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无调解场所的困难和不便,实现调解方式由流动性调解变为流动性与固定性调解相结合的改变。
⑷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必要的经费及调解员的报酬。
人民调解是一项繁杂而又需要细致的工作,为使人民调解委员会走向正轨化,必须要有必要的办公经费和调解人员的劳动报酬。因此,要与当地党委政府多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地位的重要性,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将人民调解组织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人民调解组织经费落实,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走向正常化。
⑸利用人民法庭的资源优势,落实人民调解组织的网络化。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力量,人民法庭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配备专门人员,保障人民的调解工作能正常开展,建立人民法庭——各乡镇司法所—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全方位的民间纠纷信息网络。人民法庭要完善与各级调解委员会的联系,建立情报互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存在和潜在的民间纠纷,研究工作对策,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效率。
二、加强指导,多种方式拓展业务培训
由于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地位、工作的特殊性,人民法庭应采取多种方式拓展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1、积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不定期地对人民调解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在调解组织完善后,人民法庭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培训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计划把常规培训与适时结合起来,不定期组织调解人员参加培训,并由人民法庭派员授课指导,承担法律业务的培训任务,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辅导、传授调解经验,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分析疑难纠纷。
2、采取以案代训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
对带有普遍性的案件,人民法庭应组织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庭审现场,在案件裁判结果后,由主审法官对案件进行现场讲评,回答人民调解员的疑惑问题,提高他们的调解能力。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实际情况,选配部分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庭审活动,这样既体现了司法民主又使人民调解员掌握必要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也使人民调解员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为民间纠纷调解打下基础。
3、采取与专项辅导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
对与民间纠纷有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颁布后,人民法庭要及时召集人民调解员一起学习领会,使双方都能掌握最新的法律信息,以避免工作中出现有悖法律的问题,提高工作能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人民法庭亦可通过个案讲评的办法,对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对调解人员进行指导,在专项辅导中,人民法庭要注意重在启发、引导,指导政策法律、指导工作方法,指导人民调解员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充分说理,加强调解人员依法调解的意识。
4、利用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法庭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中,要严格把握完善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审查,人民法庭审理此类案件是以监督的形式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指导,目的在于将人民调解组织的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人民调解组织改进工作,提高业务水平、提高调解质量。因此,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变更、撤销和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情况及时向人民调解组织通报,对人民调解结果不正确、不合法的案件,不能以通过司法程序纠正而了事,人民法庭要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将生效的法律文书转达原承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且及时向人民调解员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具体的改进措施,使人民调解员在今后的工作用举一反三,正确地调处民间纠纷。如有些人民调解员在调处案件中,不太注意做证据保全工作,完全靠口头叙述来做笔录,在第一次调解不成,做第二次调解当事人往往反悔,推翻了原来的陈述,而证人思前顾后又不愿意作证,致使无法灰到预期的效果。人民法庭应当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就此类问题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正确指导,以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成功概率。对人民调解组织依据法律、道德、风俗和习惯等社会规范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人民法庭应给予大力支持,以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度。
5、实行“以会代训”制度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法庭要与辖区内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上互通信息、互相通报辖区内民间纠纷发生的情况和各种有关工作情况,分析各民民间纠纷的支向和发展趋势,帮助人民调解组织分析各种民间纠纷的动向和发展趋势,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对复杂、疑难案件共同研讨,理顺下一步工作的思想和方法,共同解决在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和解决能力。
6、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要注意把握尺度。
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中,人民法庭要充分意识到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是业务上的指导,不是领导。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是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指导工作,不能代替或变相代替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绝不能直接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在调解的案件发表具体的处理意见,只能是针对一般性法律问题和调解技巧进行指导,正确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以防止当事人对人民法庭产生误解,影响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总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庭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要纠正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错误思想,把握好法庭与辖区内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关系,把握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中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特点,共同构筑好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作者:岑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