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构建法院民意沟通的长效机制
发布日期:2011-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和复杂多样化也将相伴而行,人民法院必然肩负全面化解人民内部各种矛盾纠纷最后一道防线作用,为促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堡垒。因此,人民法院的压力也将不断加大,如何做到充分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来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已成为人民法院当前今后的迫切需要和工作目标,而基础之基础是如何构建法院民意沟通的长效机制。本文拟从司法实践中浅述此问题。
一、民意沟通的长效机制概念。
所谓长效机制,即能长期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长效机制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它必须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所谓民意沟通的长效机制,笔者理解为:能够长期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监督人民法院决策、审判执行等全面性工作并保证其各种有益的建议和意见及时有效上升或者转化为法院制度以确保法院正确工作方向的制度体系。
二、民意沟通面临的新特点
目前,人民法院工作正面临这样的形势:一方面,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司法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强烈,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支持和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 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还不适应,队伍的整体素质与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还不适应,司法体制、保障机制与日益繁重复杂的司法任务还不适应。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不断增加,对法官司法能力、廉洁司法的要求不断增强,对司法决策、司法民主的参与需求不断提高,对司法公开、司法信息的透明度需求不断加大。概括起来,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要求更高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还期待保护更为广泛的其他社会权利;不仅要求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还期待从根源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不仅要求司法结果公正,还期待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不仅要求法官公正、清廉,还期待法官和蔼、亲民。
(二)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度更大了。司法民主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决策的参与。一方面,要不断完善现有法律框架内的各种制度。另一方面,要积极创新形式,不断完善司法决策征求群众意见的各种机制。
(三)人民法院听取意见建议的范围更广了。人民群众的意见通过方方面面反映上来,同时,人民法院也要积极深入下去,听取不同层面群众的意见,不断扩展民意沟通的对象范围。
三、加强民意沟通的重大意义
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就指出:“求真务实是党的活力之所在,也是党和人民事业兴旺发达的关键之所在……”,求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和伟大作用之真,务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实。在建立长效机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实践观点和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因此,民意沟通是走群众路线的真实体现,具有重大意义:
(一)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民主的关键环节。审判执行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质要求。要更好地实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广泛深入地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关注民生,以实际行动尊重群众意见,发扬司法民主,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优势。
(二)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发挥好审判执行职能、完善司法公开、优化司法决策、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保障。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要切实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促进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就必须采取多种方式,联系实际、深入群众,大力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努力开拓创新,积极推行审判公开制度,积极改进各种便民利民的诉讼措施,在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决策的科学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三)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促进司法廉洁、增强队伍素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加强民意沟通工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接受外部监督,有助于促进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提高法官办案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不断改进纪律作风,树立司法公正、高效、为民、廉洁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四、构建民意沟通长效机制存在的问题
当前民意沟通所面临的新特点及加强民意沟通的重大意义,决定了人民法院今后必然要构建一个全新的民意沟通的长效机制,而这一长效机制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现在还只是起步探索阶段,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还停留在司法实践经验的收集积累或零星的活动形式阶段,大部分还没有上升或转化为制度化的层面,更谈不上制度体系的建立。总体来说,该长效机制的构建至少还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民意沟通渠道不畅通,信息来源单一化。实践证明,畅通渠道,才能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渠道畅通,则信息充足;信息充足,才能科学决策。就目前而言,人民法院民意沟通的主要渠道有法院领导的接访活动、调查研究、调查走访等零星形式,这样并非常态化及全面性的民意沟通渠道必然会导致民意沟通信息来源的单一化,也不能全面反映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而法院的决策是要建立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上的科学决策,其单一化显然不利于决策机构的正确决策。
(二)未设立群众及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上升或转化为制度的制度制定机构和设置有效制度制定程序。目前,各级人民法院还没有专门设立的制度制定机构,更没有为制度制定专门设置的程序,从而使制度的制定带有随意性,这样必然会导致很多司法实践经验、队伍建设经验等流于形式或者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也就可能成为“耳边风”而得不到及时有效回应,更难以上升或转化为制度化的层面,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司法决策的司法民主化进程将会大打折扣。
(三)缺乏强有力的能长期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机构和配套制度。很多制度为何难以实施,其关键在于没有相关机构组织和监督其具体实施;其次,亦没有相关配套制度来保障该机构认真负责地落实其各项制度的具体实施,更谈不上配套制度体系的建立。
(四)缺乏制度及时有效更新机制。社会总是不断地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要求和期待也会有新发展,而制度总是在当时的条件下制定出来,就如法律一样,具有滞后性,一旦条件发生变化,必然导致该制度不适用于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如何使这样的制度有一个承接和及时有效更新过程,目前就各级法院的情况,这种制度的更新工作不具有普遍性。
五、关于构建法院民意沟通长效机制的几点建议
200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上就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形式,按照科学、畅通、务实、有效、便捷的要求,进一步拓宽民意沟通渠道,广泛深入地了解把握社情民意,确保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确保人民法院各项决策顺应群众要求,符合司法规律。因此,构建法院民意沟通的长效机制,已经成为时代的要求。为此,如何构建该长效机制,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一)应从立法的高度在各级法院设立专门机构,让其从事民意沟通信息收集筛选整理归纳总结并吸收为法院制度及推动法院及时制定更新本院全部制度、监督落实制度实施全程等工作。并且,该机构由一名副院长担任主管领导,机构的工作直接向院党组汇报,重要事项由院党组决定。实行日常民意沟通工作定期汇报总结机制。
(二)组建法院各自网站,公布法院案件审判、各项制度内容、干警照片姓名等可以公开的信息,以增加法院整体的透明度,并且通过设立电子信箱、举报电话等方式来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全面构建城、乡(镇)、村及社会各界的民意沟通信息网络。方便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广泛全面参与司法监督、决策、审判执行等工作。
(三)从立法的角度设置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上升或转化为制度的制度制定程序,构建民意沟通的相关制度及时有效形成或修订更新机制,使法院各项工作制度符合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新要求、新期待,以推动各级法院制度体系的逐步建立。
(四)院领导接访、巡回办案、调查研究及与人大、政协等社会各界的座谈会等活动转化为法院经常性定期性全面性的工作内容,以保持与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
(五)建立民意沟通绩效考核制。让法院干警人人重视加强民意沟通,了解社情民意。要把民意吸收、转化情况作为评价法院干警工作的重要指标,将法院的各项工作建立在人民群众是否满意的标准之上,逐步树立干警的“为大局服务、为民司法”的理念。
总之,民意沟通长效机制的建立必将为推动和改进法院工作提供源源不断的“智慧源泉”,并全面规范法院各项工作和确保其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其产生的深远意义可想而知。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法发{2009}20号)
作者:温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