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如何认定“不能清偿部分”
发布日期:2011-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补充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按照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各个债务人对于受害人都发生全部责任,一债务人承担了责任后,其他责任人之责任消灭。在其他债务人承担责任不足的范围内,未承担责任的债务人负有补充赔偿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独立,如何运用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无须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因此,审判实践中,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对应承担补充责任的当事人,法院的判决主文往往是:“被告某某对被告某某某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有的执行人员认为,这样的判决永远无法执行到被告某某的财产,因为“不能清偿部分”无法认定。那么,执行中如何认定“不能清偿部分”呢?
至于何为“不能清偿部分”,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司法实践基本一致认为,所谓方便执行的财产指清偿直接、变现容易、回收便捷的财产,上述规定也基本列举完毕,但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排除有其他方便执行的新型财产出现,执行中也会遇到新的难题。如法院正在执行的一起债务案件,按照判决,某公司对被告朱某某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欠原告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朱某某是退休教师,没有存款,也没有房地产,唯一方便执行的财产只有退休金,法院已裁定每月提取部分退休金来偿还债务。当法院正要执行某公司的财产时,某公司提出:朱某某方便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完毕,朱某某不能清偿部分还不能认定,不应执行其公司的财产,应先把朱某某的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其公司的财产。而朱某某的退休金是按月发放的,按照某公司的逻辑,要等到朱某某死亡、没有退休金可扣后才能执行其公司的财产。如果真是如此,那债权人的权益不知何时才能得到保障。但如果法院不能提出令人信服的措施,某公司又不服。本人认为,其实,对朱某某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以中国人的平均寿命72岁为分界线,如朱某某还差5年满72周岁,先将其从现在至72周岁止可以扣到的退休金计算出来作为方便执行的财产,剩余部分债务则为“不能清偿部分”;假如朱某某已超过72周岁,那应视其身体状况而定,如其健康状况良好,可以计算一年内可扣到的退休金为方便执行的财产;如医院证明其身体很不好了,可以参照医院的证明确定扣取退休金的时间及数额,只要能计算出其可扣取的退休金的数额,就可以认定其“不能清偿部分”,再裁定执行某公司的财产。
作者:王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