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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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
印花税 |
成交价×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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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购入后超过5年(含)的普通住房出售的 |
免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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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后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房出售的 |
(出售价格-购入价格)×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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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不足5年的住房出售的 |
出售价格×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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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自行申报 |
应纳税额=(售房款-购买成本-合理费用) ,按照20%的适用税率计算税款。 免税条件:1、自有唯一一套住房且居住五年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2、对出售自有住房与购买价无差额的,可根据原购买房产发票免除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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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增值税 |
应纳税额=成交价的1% 免税条件:1、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3、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4、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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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费 |
该税在卖方需要交纳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下交纳,并按照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的税费进行计算,若无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也无需缴纳该项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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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附加费 |
该税在卖方需要交纳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下交纳,并按照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进行计算,若无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也无需缴纳该项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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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价补足为成本价 |
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房产的,需要补足房产价款后,改成房屋成本价: 当年成本价×建面×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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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价上市补交土地出让金 |
以成本价购房或转为成本价的优惠价购房,若需要上市的,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当年成本价×建面×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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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收益金 |
1、2008年4月8号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满5年出售的,按照出售价的10%缴纳土地收益金。 2、2008年4月8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满5年出售的,按照出售价与原购房价差额的70%缴纳土地收益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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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费 |
各区规定不同,一般200元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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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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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买方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
印花税 |
成交价×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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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
普通住宅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即成交价×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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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且系90平米以下的,按1%征收,即成交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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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普通住宅 |
成交价×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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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普通住房指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保障性质的住房,享受普通住房的待遇。 2、根据目前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习惯,通常买卖双方会在合同中约定,由一方承担交易产生的全部税费,一般都是由买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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