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登记应当提供的材料
三、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结婚登记应提供:
1、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关系和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台湾居民来内地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当提供:
1、来大陆的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的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关系和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五、出国人员、华侨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当提供: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和本人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及与对方当事人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直接由中国与驻该国使(领)事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和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证明,应当出具该国与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事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事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六、外国人在中国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当提供:
1、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事馆认证的或者该国驻华使(领)事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事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本人配偶的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和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事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事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