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证滥伐林木案件窥视农村普法
发布日期:2011-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9年2月15日,东兰县隘洞镇村民张某因为无证砍伐自家林木,被东兰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据统计,08年东兰法院共审理此类案件14件,平均每月一件,此类案件呈现的共同特征,即被告人都是农民,且都是无证采伐。在一年内就审理了14起以农民为主体的滥伐林木案件,这不仅折射出农村普法现状,也对我国普法教育工程提出了一个问题:经过“五五”普法之后,为什么农民仍然缺乏一些基本的法制意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
不可否认,经过二十多年的全民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制观念维权意识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依法维权成为一种风尚。尽管如此,还不能说明农民的法制意识已经达到人们期望的效果,相反,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农村普法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笔者以为这种现象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农村人口众多但是并不集中,而随着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农村流动人口逐渐增多,人口的分散性和流动性,使村民很难集中起来接受普法教育,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普法的效力范围。
其次,农民文化素质不高也是制约普法教育的一个因素。目前我县农民的平均文化水平仍然很低,这使他们在理解抽象的法律法条存在一定的困难,制约了学法的积极性。
第三,信息传播渠道单一,无法及时传达新法新规。我县普法教育采取的主要形式是发放宣传资料和订购学习资料,由于我县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财政收入普遍不好,经费无法保障,各种学习资料不到位,使普法工作难于开展。
第四,农村各异的风俗使普法教育不得不面临复杂的局面,制约了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我县是以壮族为主要民族,其他各族共同发展的多民族县域,同一民族有同样的民族风俗,或不同民族在同一地域长久聚居形成一定的地域风俗,要进行深入的普法教育,就必须对当地和各民族的风俗有相当了解,在民俗与法律间找准平衡点,避免法制与民俗的冲突。
第五,普法教育形式主义严重,收效甚微。普法教育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效用,而在农村这种现象更为普遍。为应付上级普法要求,村干部或到村宣传的政法机关部门只是对村民进行一些“教科宣读”,水过鸭背,无法达到普法效果。
第六,普法措施不力,存在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轻农村农民的现象。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台了一些普法相关规定,但这方面在农村普法仍没有任何规定,“官有十条例,九条民不知”的现象仍然存在。
古人治国虽强调人治,但纵观古代兴盛时期,无论是汉唐还是明宋,法律大典始终是君主治国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对民众进行普法教育则是君主保证法律能够产生作用的重要手段。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非常重视全民普法,不仅自己动手将晦涩难懂的大明律改编成通俗易懂的大明诰,还在枯燥的法律条文中引用生动的案例,并大量印发,进村入户,要求村民熟背法条,使村民熟知法律法条,虽然具有强迫性和时代局限性,但是不可否认达到了很好的普法效果。姑且不论其普法手段的强迫性是否合理,仅从意识上来说,封建君主尚能意识普法的重要性并将普法全民化,那么建设现代化的法制社会,则更应该重视普法教育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普法的效果,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形式不能解决问题,只有采取具有实质性效果的举措才能最大限度地将问题解决。因此提高农村普法的效率,是普法进程中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性问题。这不仅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更需要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各政法机关、司法部门应该积极入村,了解当地民俗,将民俗纳入宣传的考虑范围,进行法制宣传,以村民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律案例为教材,解开村民的疑问,达到宣传效果。
(二)提高宣传人员和村干部的法律素质。很多村干和法律宣传员自身的法律素养不过硬,在宣传教育时自身无法很好地消化法律法条的内容,限制了法律常识的传播。
(三)拓宽普法宣传渠道,以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如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介以案例故事的方式来宣传法律,使村民爱看、懂看,从而达到普法效果。
(四)注意宣传与村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村民们对杀人放火等大是大非的犯罪行为有清醒的认识,但是对诸如无证采伐林木等直接关乎生产生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却没有清晰的概念,这是法制宣传的一个空缺。因此,着重宣传与村民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法律,是帮助村民树立法律意识的重要条件。
(五)逢年过节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农村人口流动性大,而在逢年过节时外出人口回流,村民此时也相对空闲,无论是组织集中学习还是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介来进行法治宣传,都是一条普法捷径。在这一阶段进行普法教育不仅能弥补因人口分散、流动而造成的普法缺位,也能够起到一种链条效应,即流动务工的村民能够将获取的法律信息传播出去,使普法效果达到更广的范围。
(六)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人民法院不仅要坐堂办案,还应当放下法槌、脱掉法袍深入案件多发的乡镇村屯实地开庭,开展“巡回办案”,通过“实地开庭”,以案说法,使当地群众懂得什么是违法犯罪,自觉遵纪守法,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稳定一方的效果。
作者:黄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