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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文贺律师谈刑法之三:最新醉酒驾驶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11-04-30    作者:110网律师

祝文贺律师谈刑法之三:最新醉酒驾驶怎么处理?


一、我国刑法关于醉酒驾驶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酒认定的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为交管部门依法认定酒后驾车这一交通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
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三、醉酒驾驶处理一览表:
处罚一览表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醉驾 追究刑责,吊销驾照,5年禁驾
醉驾(营运车)追究刑责,吊销驾照,10年禁驾,重新考驾照后禁驾营运车
初次酒驾 扣驾照6个月,罚款1000-2000元
再次酒驾 吊销驾照,10天以下拘留,罚款1000-2000元
酒驾(营运车)拘留15天,罚款5000元,吊销驾照,5年禁驾
注: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20-80毫克为酒后,80毫克及以上为醉酒

祝文贺律师谈刑法之三:最新醉酒驾驶怎么处理?


一、我国刑法关于醉酒驾驶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酒认定的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为交管部门依法认定酒后驾车这一交通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
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三、醉酒驾驶处理一览表:
处罚一览表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醉驾 追究刑责,吊销驾照,5年禁驾
醉驾(营运车)追究刑责,吊销驾照,10年禁驾,重新考驾照后禁驾营运车
初次酒驾 扣驾照6个月,罚款1000-2000元
再次酒驾 吊销驾照,10天以下拘留,罚款1000-2000元
酒驾(营运车)拘留15天,罚款5000元,吊销驾照,5年禁驾
注: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20-80毫克为酒后,80毫克及以上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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