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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下)
发布日期:2011-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调剂余缺、发挥物使用价值的最佳形式。

3、租赁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合同

租赁合同一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产生法律效力,其成立无须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租赁物,因此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借用合同的成立须以出借人实际交付标的物为要件,是实践性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具备特定的形式,履行特定的手续为要件,当事人可以对合同形式自由选择,因此,租赁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可见,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对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起决定作用。

4、租赁合同是有期限限制的合同

租赁合同转让的是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但是物的使用价值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如果租赁期限过长,一方面会影响出租人行使权利和对物进行改良;另一方面也可能因物的使用价值丧失而使承租人无法实现承租目的,还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就物的返还状态发生争议,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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