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虽未加盖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是否有效
出具的欠条上虽然没有单位公章,但有负责人的签名,单位依法就应该承担还款责任。7月9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杨某某防水材料工程款35568.95元。
2007年2月份,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虞城县大同路中段7号楼工程,工程负责人安金龙,原告杨某某承包了为7号楼进行防水施工的全部工程。几个月后,总共欠原告杨某某防水工程款35568.95元,安金龙于2007年9月29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条注明欠款人为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条上没有被告的公章,只有负责人安金龙的个人签名。后安金龙去向不明,原告杨某某就多次向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催要此款,而被告以欠条上无单位公章、不欠原告工程款为由拒绝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安金龙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上虽然没有被告的公章,但有工程负责人安金龙的签名,安金龙作为7号楼负责人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明显系职务行为,依法应有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示,现实中,类似情况经常发生。欠条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代表企业签字的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以及是否有足够权限,而没有企业公章不足以影响欠条的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