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对被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应立即释放而不应采取强制措施
发布日期:2011-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有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后,对在押的被告人不是无条件的立即释放,而是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法,给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其主要理由是判决尚未生效,若被告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抗诉,就可能引起二审,如果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就难以保障二审程序的顺利进行。我理解这样做有这样做的理由,但其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这样做是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是不妥的,甚至可以说是完全错误的。我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应立即释放而不应采取强制措施,这是我经过反复思考研究后得出的结论,自认为这个结论是合法合理的。具体理由详述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如果对被告人采取了其他强制措施,也应当决定撤销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给被告人释放证。即使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也应立即释放。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再执行二审判决。这是法律专门对无罪判决和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问题所做的特殊规定,其目的在于使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人及时恢复人身自由,以免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刑诉法209条所规定的“立即释放”,应当理解为无条件的立即释放,就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放人,说白了就是不能给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如果第一点理由不足以使人完全信服的话,我们可以接着看第二点理由。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条规定,在一审法院宣判后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对已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仅限在三种情形:(1)判处管制;(2)宣告缓刑;(3)单处适用附加刑。该司法解释规定得再明白不过了,对被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是不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直接依法(刑诉法209条)立即释放即可。
如果看了第二点理由,心里还是觉得不够踏实。那就看看第三点理由吧。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由谁决定对原审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并通知其出庭等问题的复函》(2001年1月2日[2001]刑监他字第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是:
(一)如果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原审被告人住址准确,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地址,向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并通知其出庭;如果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原审被告人住址不明确,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第1、2项的规定,由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充提供;如果确实无法提供或者按照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原审被告人住址确实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的,应当认定原审被告人不在案,由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将该案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由于人民法院已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并予释放,因此不宜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认为其有罪并提出抗诉的,应当由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有人担心,对被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前不采取强制措施,一旦进入二审后找不到人,怎么办?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如果是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法院根本不愁找不到人,因为,被告人经法院依法传唤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如果是自诉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给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来处理。
上述三点理由,应该说都是有根有据的,并非是主观想象,如果还嫌不够,可以再增加一点,请看第四点理由。
四、从法理上讲,对私权行为,法不禁止皆可为;对公权行为,法无规定不可为。这是公权与私权最明显的区别所在。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对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具有行使公权的性质,是一定要有法律依据的。否则,就是错误的。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一审法院对其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如果在押的,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对被判处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法院如果对被告人采取了取保候审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就是错误的。从依法办案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出发,既没有法律依据,还可能侵犯到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应该予以制止的。
作者: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