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P备案单位与事业单位登记法人何者构成侵权被告?
发布日期:2011-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网址为//www.pxnews.cn的中国萍乡网于2005年12月20日通过网上申报,获得信息产业部赣ICP备05010164号备案许可,备案信息登记的主办单位为萍乡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萍乡日报社,网页上显示的主办方亦为萍乡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萍乡日报社。2007年11月5日,中国萍乡网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并实际管理和经营网址为//www.pxnews.cn的网站,但中国萍乡网未及时对其网站的备案信息申请变更登记,至今中国萍乡网在信息产业部的备案登记的主办单位仍为萍乡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萍乡日报社。2008年5月13日,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现中国萍乡网提供了电影作品《恋爱高手》的在线播放服务,遂以中国萍乡网的主办单位萍乡日报社未经其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在其所有的网站中国萍乡网上向公众提供电影作品《恋爱高手》的在线播放服务为由,将萍乡日报社诉至法院。
[分歧]
ICP备案单位与事业单位登记法人何者构成侵权被告?
一种意见认为,虽然中国萍乡网已经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但该网站对外公示的信息显示其主办单位系萍乡日报社,公众有理由相信萍乡日报社系中国萍乡网的所有者,故本案萍乡日报社系适格被告。
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国萍乡网已经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对外应独立承担责任,其网站的侵权行为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而不应由萍乡日报社承担,故萍乡日报社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中国萍乡网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萍乡日报社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中国萍乡网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理由如下:
在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主体应当是实际使用网络的人。但由于各种原因,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网络实际使用人与信息产业部ICP备案许可信息登记的网络注册人不完全一致的情形,这就给法院正确认定侵权主体增加了难度。案件当事人根据ICP备案许可信息查询结果在认定网络实际使用人时,如有其他证据证明该网络注册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就不能认定网络注册人为侵权主体。此外,对于非经营性网站而言,因国家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其实行的是备案制度而非许可制度,其备案系网站注册者自行在网上进行,备案部门对该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审核,故非经营性网站的ICP备案信息不具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确认的效力,仅具有初步的证据效力。
中国萍乡网于2007年11月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直至本案诉讼。虽然涉案网址为//www.pxnews.cn的网站“中国萍乡网”上显示的主办单位是萍乡日报社,但有证据证明中国萍乡网为该网站实际的所有者及信息服务提供者。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中国萍乡网对外系独立责任主体,其行为责任应由其独立承担,而不应由萍乡日报社承担,故萍乡日报社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艳 曾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