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
发布日期:2011-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8年度环江县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土地权属争议类案件和治安管理处罚类案件较多,其中土地权属争议类案件占行政案件总数78.57%,治安管理处罚类案件占行政案件总数7.1%。土地权属争议类案件,此类案件成因复杂,纠纷时间跨度大,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处理精神,在审理过程中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要全面,这往往引出“追根溉源”的证据材料,同时涉及许多当时的法律法规或者是红头文件、会议纪要或领导的口头决定,此类案件证据多,需审查的法律法规也多。治安管理处罚类案件,法律对公安机关执法程序要求严格,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处罚时,一般都形成了厚厚的卷宗材料,涉及证人的调查笔录,对被处罚人的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其它调查取证材料,其涉及人数众多,证据复杂。并且这两类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也较多,所以人民法院有必要组织庭前证据交换,便于归纳和理顺出审理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具体为:
1、要求各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证据依证明事项进行分类、编号,提供证据目录,并写明每组证据证明对象或所要说明的问题。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全部的证据均可进行交换。
2、证据交换日期一般指定在被告提交答辩状后至开庭前三天之间的范围。以留有时间,让当事人结合全部证据,从新审视自己的诉请,并作好充分的庭审准备。
3、证据交换一般由案件主审人负责主持,但必须是二人以上主持证据交换,以示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公正性。现在有些法院已成立专门的证据交换机构或程序机构,设立固定的场所,这样取得的效果会更好。
4、证据交换次数控制在一次。由书记员以证据交换笔录形式记载。一般情况下一次性交换证据,特殊情况下进行第二次,这样可以避免多次的证据交换偏离证据交换的出发点。
证据交换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表现为:
1、节约庭审时间。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中,由于把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指定证据交换日进行了公示,双方当事人可进行详细审阅、记录,并阐明初步的质证意见。这样避免了在庭审时法官等待当事人长时间审阅、讨论、商议证据而拖延庭审时间的现象。在庭审中,法官或对方当事人催促另一方当事人缩短阅读材料时间,一定意义上限制质证权利的行使。人民法院组织庭前证据交换让当事人在庭前就能全面、详细审阅、记录、复印材料,这样保障了庭审诉讼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2、准确归纳庭审焦点。通过证据交换,使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透明化、公开化,从而避免了庭审时证据突袭现象发生。通过证据交换,使各方当事人对彼此的证据形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证据材料的效力是否有力和清晰有了概括性地了解和把握。通过该程序,作到知己知彼、信息公开,可以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准备庭审质证、辩证的核心问题,对于法庭而言,在证据交换规则进行时,通过初步的证据质证,询问当事人质证意见,一般即可发现和把握双方争议焦点。
3、实现对抗式诉讼模式。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其所处的位置不应是一般人认为的站在弱势群众原告的一方共同审被告,这种纠问式的审判模式是不全面和有失偏颇的,法官的职业性决定了当事人双方胜负如何并不影响法官本人,法官仅在诉讼中处于中立、客观的位置,促使双方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和公开的信息得以对抗,真理是越辩越明,而证据交换是保证双方在同一水平位置上对抗的前提和基础。法官通过证据交换规则,把举证弱势方原告与举证强势方被告置于同一层面,通过诉讼信息公开,达到对抗的审理效果,实现审判的公正。
作者: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