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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核心部分”的写法与技巧
发布日期:2004-07-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针对我国目前裁判文书的质量指出:“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论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同时要求“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证据分析、论证说理成为民事判决中的核心部分,成为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问题。

  民事判决书是公正的载体,是司法机关体现公正的外部表现形式。笔者以为,民事判决书的改革应当实行“繁简分流”。所谓“繁”就是指案情复杂,当事人举的证据较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所谓“简”就是指当事人对争执的焦点分歧不大、双方所举的证据较少、案情简单、双方陈述基本一致,仅就当事人的争执的一、两个焦点分析论证即可释阐法理,判定权利义务归属。该繁则繁,该简就简。

  一、几种证据分析的写作方法

  (1)先总后分。先总后分就是将原、被告双方陈述一致的事实证据进行归纳确认下来,一般表述为“双方当事人对下列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之后再将双方当事人有争执的焦点归纳出来,一般表述为“原、被告有下列争议的焦点”,将原、被告所举的证据及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分析、论证,决定取舍证据,说明取舍证据的理由,这种方法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多数案件适用此法。

  (2)先分后总。先分后总有三个步骤:一是将原、被告、第三人所举的证据逐一排列,不仅要写清证据的名称,还要写明当事人所举证据拟证明的对象。一般表述为“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二是对一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其他当事人对其所列的证据逐一进行质证,并将质证过程叙述清楚。质证当事人举出反证的应当交另一方当事人再行质证。质证过程应当一证一质;三是合议庭对举证、质证、反证的情况进行评析,采用“筛选法”对证据逐一进行过滤,逐一进行排除。然后留下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若干个自然事实,且这些自然事实(也叫良然事实)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并互为印证,形成证据链,从而将若干个自然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为后来的审理查明事实作好铺垫。第三个步骤一般表述为“合议庭评议认为”。这里的“合议庭评议认为”就是合议庭取、舍证据的理由,为什么采信此证据,为什么否认彼证据应当写明。凡是当事人所举证据都要进行质证、认证,都要说明取、舍的理由,不能以当事人所举证据与案情无关或无理搅三分为由随意不论述。一般来说,认证程序中不能用“本院认为”来代替“合议庭评议认为”或“独任审判员认为”,因为“本院认为”是一种制式规范,是判决中将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的意见上升为法院处理意见的必由过程。此类表述方式适用于案情疑难、民事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所举证据较多、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以上几种对事实证据的分析方法通过去伪存真,由表及里使得案情事实已然清楚。可以将自然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一般表述为“综合以上的证据分析与认定,经审理查明”。用简洁的语言将法律事实罗列出来,审理查明即告完成。

  诉讼程序中采用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过实体问题的应在“本院认为”之前叙述清楚。如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财产评估、鉴定等,且独立成一自然段。

  二、“本院认为”的几种表述方式

  论证说理是“本院认为”的内容。如果说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是判决书的核心,那么“本院认为”中的理由阐述则是判决书的精华。这是昭示法、情、理的窗口,既不能说的过于专业化,也不能写的过于口语化,要既通俗易懂又循循善诱。既要有张扬、鼓励,又要有规劝、批评,两者相互渗透,相得益彰。实践中,民事责任大凡分两类,一是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义务人所承担的责任方式不一,在论证说理的方式方法上也应不一样。

  (1)先法理,后事理。

  先将案件所应援引的法条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说清楚,使当事人明白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应当就案情最直接使用的法条进行阐述。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对法条有补充完善之功效时,也应一并阐述清楚。尔后,结合案情分析违约的性质、起因、后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责任。一般来说,违约责任适用此类方法。

  (2)先共性,后个性。

  法条是归纳总结事物个性后将人们的价值取向法制化的具体表现。民法通则中的每一个条款均是规避该法条行为共同所有的特征,这种共性的社会化集中代表了某一社会现象,虽为法律所不恕,但确实存在于人们现实生活中。先将某一社会现象的共性予以剖析,分析出规避法律的实质共性。根据已得出的行为违法性的实际,结合法条的禁止性规定再作分析,从中看出某一侵权责任与某项法律制度相悖,因此派生出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再结合案件当事人的行为与法律禁止性规定相互比较,从中折射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的特征,理应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来说,侵权责任适用此类方法。

  (3)先伦理,后法律

  这种表述方式大多数使用婚姻家庭纠纷或其它亲等关系、相邻关系所发生的纠纷。中华民族有几千年的文明史,灿烂的伦理、道德文化,使得我们华夏民族亲情相爱,友情倍增,生生不息,繁衍至今。优良的传统美德、高尚的伦理道德是人们赖以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基石。大家共同推崇、遵守的道德、伦理风尚使之法律化并用以调节婚姻家庭关系,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一般来说,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在判决理由中应当以和缓的语气,表现出法也容情,以规劝为主。整个判决理由入情入理地分析离婚后将有可能给家庭、子女带来不幸,并提出希望,双方互相尊重,互相谅解,一定会温馨如初,恩爱有加。在赡养纠纷案件中,对义务人的不作为行为提出善意的批评,并指出其错误做法不仅侵犯了权利人正当合法的权利,还给自己的后人及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使之有所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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