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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扰我院执行工作的几方面因素
发布日期:2011-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义务人必须无条件地全部履行,如果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院将代表国家利用国家强制力强制执行,这是法律赋与法院的权力。按理说,有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法院的执行工作应该是一项比较轻松的工作,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然而,在现实工作中,执行难已经是法院工作的一个老大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引发了比较严重的后果。事实上,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不只是一个司法权威的问题,它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同时它还会影响到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处理不好,不仅会引发社会问题,而且还会导致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危害十分严重。尽管这一问题已引起中央领导和各级政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并且也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但“执行难”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执行的警车被掀翻、执行法官被殴打等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下面本人就困扰我院执行工作的几方面因素试作分析。

一、我院执行队伍、工作现状

执行工作局目前在职干警5人,其中审判员3人,助理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有执行工作任务的两个法庭共10人,其中审判员6人,助理审判员1人,书记员3人,法警1人。审判员占执行总人数40%,助理审判员占执行总人数13.3%,书记员(含法警)占执行总人数33.3%。具有本科学历的8人,占总人数53.3%;有大专学历5人,占总人数33.3%;另外临时抽调3名法警协助执行局工作。2005年1-10月份止,全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48件,其中旧存137件,执结215件,执结标的7449.7785万元,执结率61.78%,标的执结率69.98%,未结133件,占案件总数38.22%,在执结案件中,全部执结86件,仅占结案总数的40%。

二、困扰我院执行工作的因素及其成因

我院执行工作总体上还是好的,标的执结率比较大,部分案件执行时间比较短,得到了相关当事人的好评,但是有些案件久执不结,导致当事人对我院执行工作不满,有些为此到相关部门告状,指责我院执行不力,消极执行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院的形象和司法权威,制约了我院执行工作良性发展。本人认为,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因素:

(一)执行警力不足。

按最高法院的要求,执行局的警力应按全院在职干警的15%配置,目前我院在职干警人数为68人,应配置执行干警10人,但执行干警目前仅为5人,只是规定人数的50%。人数不足,导致承办案件的人员手上案件过多,顾此失彼,工作压力大;两个人民法庭既有审判任务,也有执行任务,目前两个法庭的总人数仅有11人,管辖12个乡镇,62万多人口,他们的日常工作包括立案、审理、执行三大块,这样大的工作量显然不能每一项都倾尽全力,这样一来,法庭的执行工作就打了折扣,影响到全院的执行结案数。

(二)执行干警的理论水平,综合素质不够高,且参差不齐。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各种类型的案件不断出现,许多新的司法理念也被提出来。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新的社会环境和各种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呼唤高水平、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我院执行人员具有大专上以学历的有13人(含法庭),占总人数的86.6%,可称得上具有高学历的干警较多,但从整体上看,法学理论的系统性不高,对立法趋势、法律的价值导向、新司法理念把握不好,反映在执行工作上是开拓创新精神不足,对复杂情况处理不果断,有时显得犹豫不决。

(三)提级执行和交叉执行机制的启动不灵活。

提级执行和交叉执行机制的建立,对那些涉及特权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和人情、关系案的顺利执结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该机制的启动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来规范,目前的做法仅是由各下级法院对拟提级或交叉的案件征求上级法院的意见,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实施,这种做法个人的因素决定了一切,而不是由制度决定的,在这背景下,提级执行和交叉执行的威力不可能全部发挥出来,执行措施难以穷尽。

(四)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普遍不高。

由于我国几千年来的封建统治,以及文革时期对司法制度的破坏,乃至今天的行政权力过大、过份集中,都导致了部分国民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淡簿,未有从根本上树立起法律至上的理念和司法权威神圣不可侵犯的法治原则。许多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懂得寻求法律帮助,但是,一旦是属于履行法律义务时,就显得特别消极。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和边远山区,群众的法律意识就更淡簿,有些人根本就不懂法,我行我素,以自我为中心。有些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当一回事,不但不自觉履行,反而多方设置障碍,对抗法院的执行。

(五)当事人钻法律空子,逃避债务。

我国现行法律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不断地修改和充实。许多当事人就千方百计地抓住这些空子,在法律文书生效的前前后后,有些甚至在诉讼前,托人情拉关系,转移财产,或化整为零,恶意逃避债务以对抗法院的执行。例如,一交通肇事的义务人在交通警察调解处理期间,将没有丝毫损坏的19座客车转移到堂弟的名下,并在交警调解中故意不达成协议,迫使受害方不得不向法院起诉,但因义务人事先已转移财产,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六)政府职能部门特权思想仍然存在。

我院每年立案执行的案件约有10%涉及到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对这些案件的执行也是困难重重,各部门领导对被起诉的态度不端正,到目前为止,凡涉及这些部门的所有民商和行政案件,没有一件是一把手出庭应诉的,有些干脆就缺席,由些可反映出一些部门领导法律观念淡簿,部门主义严重,对付法院执行的手段也是各显其能,能拖则拖,不能拖的找领导出面。有些部门领导对法院执行不予理睬,例如,一被执行人是本区的某某局的下属机构,承办人员找到局长意图通过和解的方式执结该案,想不到该局长说:“我单位是财政拨款单位,你法院有本事就到财政局去拿,你以为你们是法院就咋啦!”,由些可见,期望这些部门自动履行义务是何等不易,强制执行又牵涉各种关系,造成案件久执不结。

(七)经济欠发达,当事人兑现能力差。

近年来,我区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经济总量还比较低,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短期内仍无法解决。由于经济的不发达,人均可支配的收入不多,有些当事人的本意起初并没有故意赖债,但由于收入不多,兑付能力差,客观上形成履行不能,造成案件长期不能执结。

(八)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抓住有利时机,大力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是我国目前一项重要工作,各省市各地区纷纷出台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这是一件大好事。但是,在价值规律作用下,因种种原因,有些企业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许多企业涉及到官司,现有作为原告的,也有作为被告的,当一些企业作为被告时,部分业主出于自身私利,往往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法院执行时,多方设置障碍,更甚者,有些领导偏听一面之词,搞地方保护主义,对法院的执行作出不当的限制或干预,增加法院执行的难度。

(九)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零散,威摄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仅有29条条款,在实践中出现大量的法律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后来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出台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以填补法律对执行方面的规定的空白。这些规定及司法解释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工作所遇到的问题,并且在实践过程中,各地法院对某些规定理解不同,具体做法不一,执法的严肃性受到质疑,由于规定比较零散,没有形成强大威摄力。为了尽快改变这一状况,促进法院执行工作的根本好转,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酝酿出台一部《强制执行法》,该法的讨论稿已经进行到了第3稿,但近期内无法出台。这是执行立法工作的一大损失,这也表明了法院执行工作近期内很难得到根本好转。

上述因素有许多是全国法院都遇到的问题,不是个别现象,所以人民法院遇到执行难的问题就不难理解了。如何解决困扰我院执行工作的问题,本人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尽快充实执行队伍。

我院目前在职干警共68人,按最高法院规定的执行干警占全院人数的15%应是10人,面实际人数现在仅是5人,只占应配名额的50%,所以很有必要在全院范围内挑选几名业务精通、公道正派、能吃苦耐劳的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充实到执行工作局,增强执行力量,进一步推动我院执行工作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

2、坚持不懈地抓好执行培训工作。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从审判业务庭分离出来的初期,执行人员大多是年龄偏大、业务素质相对较弱的同志组成,有人戏称执行人员是“一群老弱病残的群体”,工作起来大多数是靠经验,没有创造性,执行业务培训更是无人重视。但是,现在的情况不同了,执行工作要求准确、迅速高效,执行人员既能准确判明是非,又要灵活把握情况,抓住案件的突破口。我院现有执行人员尽管都具有大专以上文凭,但执行工作是复杂多变的,必须对执行业务培训常抓不懈,才能不断适应执行工作形势的发展。

3、充分利用现有的执行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力度。

提级执行和交叉执行是解决那些涉及特权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和受地方保护的部分企业案件的灵丹妙药,但这两种机制的启动缺乏硬性规定,是否启动受个人因素影响太大,失去应有的威力。各级法院应充分利用这两种机制,对什么案件,在什么条件下启动这些机制作出相应的硬性规定,以达到排除干扰、提高执结率的目的。

4、进一步建章立制,规范执行活动。

执行工作具有高难度、高风险、高诱惑的特点,且工作过程比较繁琐,为了保证执行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原有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执行工作的各个流程,使执行活动有章可循,彰显执行工作的公平、正义。

5、国家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加大打击力度。

社会经济在快速发展,物质流转和利益分配节奏明显加快,各种纠纷不断增多,法院的执行工作越来越规范,压力越来越大。“强制执行法”已酝酿多年,现在是出台的时候了,相信该法出台后,将增加法律的威摄力,促使赖债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然,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法律层面上严格规定,统一执法尺度,执行工作将会左右逢源,执行难问题就会得到解决。

6、国家加快改革法院目前的管理体制,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其中包括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的管理。方向明确了,但十六大报告出台了这么长时间,还没有具体的动作,比工商、税务部门一说就做相比差远了。法院目前的管理模式存在着结构性的问题,要求法院独立办案,但法院的人、财、物没有一样是能够独立的,正所谓“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这种管理模式与现代司法理念及司法本质要求相差甚远。既然大家都懂得这种结构的不合理性,为什么不尽快改变呢?只有深化司法机制改革,才能实现法院独立办案的目的。

执行难的问题既有我们法院干警数量和素质以及执行物质装备等原因,又有体制不合理等客观原因,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法院自身的努力外,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更需要得到国家高层领导人的大力支持,尽快解决法院管理模式中不合理的部分,从体制上保证法院的中立性。这样,困扰我院执行工作的问题将会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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