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肩负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任
发布日期:2011-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改革,以及不懈的努力,法院的审判事业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法院的各项工作也获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群众对法院的工作并不满意,错案,冤案被媒体报道、披露出来,信访,上访事件还常发生,这都表明法院的审判工作存在许多的漏洞,也表明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审判工作的不满,还有很多需要改进,完善的地方。归结起来,这都是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的具体表现,都令司法的公信力到了危险的边缘。提高法院审判的公信力,树立法院的权威性,是法院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制定出来后,最重要的是要付诸实施,这是法律生命力的表现。法律的实施是通过执法、司法等方式来进行的,因此,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也就具体转化为对执法的信仰和对司法的信仰。可见,司法信仰即司法公信力乃法律信仰的应有之义。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的信仰有着逻辑上的互动关系。因为公民法定权利的实现需要以司法力量为后盾,且往往需要通过司法这个最终的救济手段来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再完善的司法制度也无法促成人们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司法公信力便无从产生。所以说,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无疑会极大地促成社会对司法信仰精神的形成,并使司法的公信力得以增强;而对司法信仰的形成又反过来会进一步加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因为司法是解决纠纷的专门性活动,其无非是将神圣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性活动,使民众通过司法本身的独立性与中立性、庄严性与权威性而产生对法律的依赖、信任和尊重。[1]法院是裁决纷争的法律适用机关,法官则是具体的法律适用者。法官的使命就是主持庭审,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充分说理的机会,在此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并通过理性的判断和缜密的思维作出公正的裁决,从而实现社会正义。法院是维护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法院的裁判,法院的公信力至关重要。 “形象系于公正,法威存乎民心”,法院和法官通过公正的裁判,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和信任,树立起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遵从的基础,公信力的强弱是人民法院发挥主体作用以及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一、当前法院公信力所面临的挑战
(一)群众对司法不信任,想通过非诉方式解决问题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全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但我们也看到,近年来,因政府拆迁房屋,因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引发的涉及到群体性利益的事件。这些群体,他们到政府上诉,到信访办反映问题,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他们首选的救济途径是上访,而不是想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法院在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作用在群众的心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而国家设立法院的目的,就是要法院实现解决纠纷的职能。而群众更相信上访可以更好的维护他们的利益,这反映出一个问题,法院的判决缺少公信力,缺少威慑力,群众对它不信仰。这种随意、无序的上访,本身就是对我国“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方略的冲击,也是对法院实现其司法职能的冲击。澳大利亚法官马丁说:“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2]群众上访,寻求法外的救济方式,这表现出了群众对法院司法的不信任。那法院将很难发挥它的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也将不利于我国的法治的发展。
(二)司法者的司法能力有待提高
司法要得到群众的认可,司法者的司法能力必须不断提高,紧跟时代的步伐,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司法能力则是司法者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完成运用法律处理案件,体现司法职能的专门活动的本领。然而在实际中,少数法官业务素质不高,部分法官把握证据能力不够,进而对事实认定不当;有的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到位、运用不熟悉,有的法院就出现过同类事实在不同裁判人员手中得出迥异结果的情况。法官的不良表现,就让法院的裁判失去权威性,大众对法院审判的不信任。群众对法律的不信仰、对法院的不认同和不信任,将会使他们不相信法律,会远离法院,这都是不利于国家的司法建设的,也将与我国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相违背。法院要想将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根植于群众的心中,让群众相信法院的权威,法院系统必须加大建设的力度,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塑造法官正直,公正的形象,实施好法院的司法职能。以一种公正的工作作风,赢得群众的信任,让他们对法院的工作产生认同,遇到纠纷,通过诉讼方式,以法律为武器解决问题。因此,法官的表现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司法者的能力期待提高。
(三)基层法院任务艰巨
在我国的法院司法体系中,基层法院处在司法审判的第一线。发生纠纷后,案件先是由基层法院受理,因此,全国的绝大部分一审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负责审理的。因此,基层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法官的形象,群众将会有一个直观的印象,形成一种直接的看法。基层法院是法院系统的门面,基层法院肩负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任。第一印象是至关重要的。在法院的裁判活动中,每一个出入法庭的人都在参与庭审活动的过程当中感受到了司法过程本身所具有的感染力和震撼力,并接受了程序和秩序的陶冶,同时又用自己的言行把程序和秩序的理念传播给那些尚未经受同样体验的人们。如果,群众在这个过程在感觉到的是司法不好的一面,他们会将这一利的一面,传播给他周边的人,这对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产生负面的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树立不仅需要群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同时也需要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培植司法的公信力。基层法院与群众的直接接触最多,而且也与群众的联系最密切。通过基层法院能更好的树立司法的公信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基层法院任务艰巨。
二、基层法院在提高司法公信力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全国法院系统中,基层法院承担的任务最艰巨,所处的环境最复杂,工作的条件最艰苦,面临的困难和矛盾最尖锐,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直接、最广泛,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基层工作也最关注。基层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中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基层法院在提高司法公信力中发挥重要作用。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多,涉及广,因此做好各项工作的关键在基层法院。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质量提高上去了能全面推动司法工作的进程。基层法院处在司法工作的最前沿,直接与群众接触。国家的司法措施,主要是通过基层法院来贯彻落实的,基层法院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
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3]基层法院在与群众的接触中,让群众信仰法律,对法律尊重。这样群众才会使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通过不正当的,不正常的途径解决问题。在审判过程中,法官要体现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现公正,要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样当事人才会相信法官做出的裁判是公正的,才会愿意接受裁判的结果。“正义根植于信赖”,模范法官宋鱼水的审案方法“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就是这一司法境界的最好诠释。基层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唤起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平的信仰,让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同与信任。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最关键是树立基层法院的权威,树立法官的形象,培植司法的公信力。
三、提高基层法院公信力的途径
(一)提高法官素质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的快速提高,社会对法官队伍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但是法官的水平还不能完全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目前,造成法院公信力不高的根本原因仍在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与社会高水平的要求之间存有一定的差距。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都关系着法律的尊严,法律的权威,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因此,法官提升素质,树立威严的形象,塑造良好形象。提高法官素质,是提高法院公信力的基石。在上海召开的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发表书面讲话强调:“只有不断加强法院队伍廉政建设,始终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严格公正文明司法,才能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才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信心。”这进一步强调了法官的良好的形象和素质对提升法院公信力的重要性。基层法官还应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并深刻领会,运用到审判工作中,这样才能不脱离群众,才能得到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进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法官意识到自己是专业人士,以一种专业的水准和能力,居中公正的审判,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每个国民的利益。法官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才能准确掌握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规定,才能全面了解每个具体条文的立法愿意和立法背景,才能熟知每个条文或具体制度在该法律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从而准确运用法律,去正确裁判每一起案件。法官应具备较强的审判技术运用能力,才能明辨是非、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和法律上的真实。审理案件不是机械的套用法律条文,审判过程中往往会碰到多方面的复杂的法律与非法律问题,对从事司法实务的法官来说,审判技术运用能力至关重要。法官在实践中要善于总结经验,掌握娴熟的审判技巧。公众也会在感受法律的人文关怀中,不断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增强对法院公信力的认同。
(二)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低下乃是司法公正之大敌。案件久拖不结可能使某些案件的判决变得毫无意义,使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丧失很多机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应提高司法效率,完善审理期限机制,发挥简易程序快速、便捷的优势,适用好简易程序,缩短案件审理的时间;强化审判流程管理,对拖延审判的案件及时督办,督促法官及时结案;规范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活动,按正常程序进行,加快进度;优化审判资源的配置,实行合理,高效的配置。
(三)加大执行力度
白了白告,赢了官司输了钱,执行不到位,当事人拿着胜诉的判决书,也如同一纸空文,群众的利益没有得到根本的维护。这也将会让群众丧失对司法的信任。因此要加大强制执行的力度。强制执行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借助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执行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其所具有的强制性,丧失了强制性也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许多当事人之所以敢于拒绝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强制执行文书,就在于他们没有对执行文书的法律效力形成内心确信,因为不履行执行文书并不必然招致制裁,在某些情况下他甚至可以确信必然不会招致制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指望当事人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我们法院要提高法院的执行能力,加强司法的权威,才能最终将判决书的内容变现,群众的利益最终得到实现。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也才能得到维护,而不是这种摆设。这样群众才认同法院的公信力。
(四)群众要树立正确的司法公正理念
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强。[4]在实践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法官按法定的程序审理了案件,实体上判决也是公正的,但是当事人还是对裁决结果不满意。认为法官是不公正的审理案件。在同一个案件中,人的评判与认识是不同的,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会得出不完全一致的结论,存在差异。并且案件的实体公正是一种相对的公正,很难完全与事实真相相一致,只能是趋于接近。这就要求群众自身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相信司法的公信力。群众应该认识到国家设置法律制度,就是为了解决各种纷争,停休争执。群众要了解和确信司法终极性,确立司法权威,将司法作为自身权利的最后保护防线,将求助于司法视为自己的最终救济途径,并自觉尊重和执行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
四、总结
综上所述,现阶段人民法院的公信力,需要在司法过程中进行培植。因此要提高法院的公信力,而基层法院随着其司法职能的实施和延伸,一定能对培植法院的公信力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龚丽萍:“ 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思考”,《发展研究》2006年第10期
(2)李成仁:《司法公信力为何不足》,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12月5日。
(3)2005年11月《半月谈》发表了《司法公信力不足引起最高法重视,有关部门调研》的文章,就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持续下降,组织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探讨。
注释:
[1]关玫“:司法公信力的结构性要素”,载《长春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2]转引自严励:“司法权威初论”,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6期。
[3][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
[4]黄娟:“在‘应然’与‘实然’之间———司法的公信力及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信息失真’”,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