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新政下,房屋买卖需注意的事项
上海郑女士向律师咨询,称其想再购买一套住宅,但因近期房产政策较多,虽已有购房经验的郑女士还是觉得心里没底,希望能得到律师的帮助。针对近期关于购房新政的法律咨询较多,律师给出以下购房建议。
1、确定自己是否具有购房的资格。
上海“限购令”规定,上海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律师建议,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或类似合同、交付定金前,先将购买方需上产证的全部人员资料交房产中介,由其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购房人资格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再签订合同支付定金,以预防因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导致的违约。
2、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对需缴纳的税额做到心中有数。
针对近期房产税的出台,房产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
律师建议,对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居间合同前,由房产中介列出税收明细,加盖房产中介的公章。
律师特别提示,对于房屋买卖价格为房东净到手价的,购买方应注意房东购买房屋的时间,根据上海房产税的规定,对2011年1月28日前购买的房屋出售时不征收房产税,在此日期后购买的房屋又出售的,售房方需结清房产税才可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因此,下家的预算还包括房东需缴纳的房产税。
3、关于退税的约定
律师建议,针对房产税中满足一定条件,可退还房产税的政策,如房屋买卖价格是房东净到手价,所有税款由购买方支付的,则双方应将退税后税款的归属以及退税过程中对方的配合义务进行约定。
发表于房地产时报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 王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