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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权与民事权利关系的理解
发布日期:2011-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民事诉权,是指民事纠纷的主体所享有的,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公正的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的权利。民事权利,则是指公民,法人在具体

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诉权属程序法范畴,民事权利属实体法范畴。

正确的认识诉权与民事权利的关系,首先应当肯定两者都是独立的权利这样一个基本前提。无论在哪种意义上,都不应当将诉权视为民事权利的组成部分,更不应将两者视为同一权利。第一, 从权利的法律根据来看,诉权依据于宪法和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产生,民事权利则是依据民法,婚姻法等实体法律规范而存在;第二,从权利关系的主体来看,诉权所反映的是当事人与国家审判机关-- ---法院之间的关系,诉权由法院的职责活动保证行使,民事权利关系则发生于当事人之间,通过义务一方履行义务的行为而实现;第三,从权利的内容看,诉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从而 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权利,民事权利则主要表现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第四,从权利行使的场所看,诉权只能在法院的诉讼活动过程中行使,民事权利则可以除当事人拟定以外的一切场合实 现。这些区别构成了两种权利各自的独立地位。

诉权与民事权利的各自独立地位又反映于两者在程序上有所不同。首先,具体民事权利的主体不一定都有诉权。诉权的具备依据于民事权利存续的一定状态。因而,一方面,处于未受争议或侵 害的正常状态下的民事权利,其主体不享有诉权。这既是因为主体不存在获得应用诉权的必要,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通过彼此的自觉行为来实现和履行,同时,也在于国家不需要通过诉讼手段对这种权 利加以保护。审判中所以不受理无争议的“纠纷”,原因就在于主体没有诉权。不仅如此,已过诉讼时效的民事权利发生争议时,权利主体也不享有诉权,丧失诉讼时效的民事权利不能获得诉讼保护。 虽然,民法界对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但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实体权利的可能性亦即诉权已经丧失。时效制度从另一側面反映了诉权同民事权利的离异性。其次,不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获 得诉权。这又是因为:其一,争议法律关系中的某项民事权利往往只归属于当事人中的一方,诉权却为当事人双方所享有。享有诉权的依据仅在于与争议实体法律关系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不取决于是 否享有实体权利。因此,诉权的主体与民事权利的主体并不具有直接同一性;其二,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根本动因是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里所指的“正当权益”不同于现实存在的权利。它不仅指应该 享有既存的权利,也还包括既存义务以外的权利。对正当权益的保护也是指对这两方面的保护。因此,在诉讼中,民事权利的实际享有者固然需要行使诉权,保证民事权利的实现;民事义务的承担者也 同样要求运用诉权,维护自己应尽义务以外的其他权利,对抗权利主体的过分请求,避免法院判决有失公允而影响自己正当权益;其三,在当事人请求或主张中所反映出来的“民事权利”可以说仅是一 种虚拟状态中的权利。民事权利的归属及状态只有在审判终结时才能最终确定。但是,诉权的归属又必需在审判开始时确定,并在诉讼整个过程中行使。所以,在诉讼开始时,不可能,也不应当根据虚 拟状态中的民事权利决定诉权的归属,而必须依据“直接利害关系”赋予双方当事人诉权。这又是导致诉权与民事权利主体不同的又一个原因。

强调诉权与实体权利是彼此独立的权利,丝毫不意味着二者之间毫无所涉。诉权的独立性只是在对其作静态考察时才具有特定意义,事实上,在每一诉讼活动中,诉权与实体权利是密切联系, 相伴存在的。表现在`:第一,实体权利的一定状态是发生诉权的事实基础。诉权不可能脱离与实体权利的联系而存在,恰恰相反,正是实体权利的归属,内容的不稳定状态,才产生了国家赋予当事人获 得诉权的必要和可能。每一当事人所实际享有的诉权都以一定的实体权利为轴心,它基于实体权利的争议而产生,也随着实体权利的实现或恢复于常态而消失。完全超然于实体权利之外,与实体权利毫 无联系的诉权是不可想象的。第二,在实体权利中,设定着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动因。无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还是实体义务的承担者,行使诉权的原因都在于谋求实体上的利益或效果。或者是积极的 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或者是否认和动摇对方的实体请求。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行使诉权的各种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围绕着解决民事权利的争议而展开。有些活动,如起诉,和解,认诺等,直接影响 着民事权益的存续及状态;有些诉讼行为,如请求回避,提交证据等,虽然现象上与民事权利的关系不大,但实际上也间接的对民事权利争议的解决发生作用。没有实体权利以及由此而发生的争议的存 在,诉权的行使就没有客观对象,诉权也就失去根本意义。第三,实体权利的确认和实现是诉权行使的最终结果。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据诉权所行使的一切行为,最终都导致法院对争议的实体权利是否存 在,存在状态已及应否即时实现作出法律评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一定的实体权利和承担相应的实体义务是行使诉权所最终产生的结果。

综上所述,诉权与民事权利是各自独立的权利,每一权利都有其自身的发展根据,内容及作用。但是,诉权又与民事权利具有密切联系。彼此独立又互相联系就是诉权与民事权利关系的真正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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