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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频繁出现在受贿清单 已被列入“整治重点”
发布日期:2011-04-24    作者:110网律师

购物卡频繁出现在受贿清单 已被列入“整治重点”
【法律资讯导读】在阅读本则法律资讯时,阙持金律师(13879792099)提醒你注意以下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购物卡在官场中非常走俏,已经形成购物卡腐败问题。国务院在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对收送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以收送同等数额现金处理。
【法律资讯】购物卡频繁出现在受贿清单 已被列入“整治重点”
近日,为遏制领导干部收受各类商业预付卡、购物卡受贿行为,陕西省在省内金融部门开展了如何有效管理预付卡及购物卡调研。与此同时,国家预防腐败局负责人日前表示,7部门正在会商推行“购物卡实名制”,以实现精准打击“购物卡腐败”。
  近年来,持卡消费成为一种时尚,单位福利、亲友间的馈赠也逐渐具备“卡时代”特征,“办理预付卡业务”已成为各大商场、超市、餐厅等消费场所的必备环节。
  然而,在方便公众生活的同时,“卡时代”的“副作用”也越来越大。
  因为具有匿名办理使用、便于结算和携带等特点,近年来,购物卡频繁出现于贿赂案件中。据媒体报道,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针对近5年审结的购物卡犯罪调查发现,其中近一半案件属于购物卡行贿受贿;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之前发布的调研报告也显示,近5年来查处的行贿受贿案件中,购物卡贿赂案件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9年这一比例竟超过八成。
  2006年,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受贿案件中,各类代金卡价值总额高达50余万元;2008年,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学伟收受的50余万元贿赂中,有价值22万元的购物卡;2009年审结的浙江省嵊州市政协原副主席杜洪苗案件中,除一块手表外,其余受贿均为购物卡,总计18万余元;2010年年底,在江苏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张美芳案件中,仅一个节日其收取的各类购物卡价值便高达10余万元人民币。
  由于身着“人情”外衣,且不与金钱直接接触,购物卡的出现让部分领导干部找到了“安全感”。而相伴而生的各类高价回收机构,更让“持有者”没有“后顾之忧”。购物卡在官场的走俏程度,甚至引起外媒的注意,将其戏称为“第二人民币”。
  事实上,“购物卡现象”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早已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早在1995年,国务院纠风办公室就曾发出通知禁止使用购物卡;1998年和2001年,国务院纠风办及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又曾数次发出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除此之外,各地也多次出台类似禁令。
  然而,从超市代金卡到形形色色的会员卡,购物卡不仅从未销声匿迹,反而不断改头换面,频繁出现在“受贿清单”中。首先,部分商家及回收机构为追逐利润,给购物卡提供了宽松的使用环境;其次,尽管相关部门多次叫停购物卡消费,但相关的法律及制度规范不够完善,难以从根本上遏制“购物卡腐败”。同时,购物卡从申办到使用均非实名制,也为后期查处带来极大困难。
  近日,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将“坚决整治收送礼金问题”,“对收送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以收送同等数额现金处理”。中纪委也在日前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明令禁止“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种种举措表明,“购物卡腐败”已被列入“整治重点”。
不过,这些举措能否收到实效,公众仍存疑问。近日,某网站一项调查显示,三分之二的网友表示,“购物卡实名制看似美好,操作起来实则难度很大,不如彻底禁止使用。”实名制能否实现购物卡的“一清二白”,公众仍需拭目以待。
2011年04月24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骆 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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