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物合同有哪些模式?
发布日期:2011-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网上购物合同,其实质是买卖合同,即买卖双方就所要交易的标的物达成合意,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两种网上购物模式
实践中,网上购物一般有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网上购物商店将所要出售的各种商品的性能、售价在网站上公布,消费者可以在网上随意选择所需要的商品。网上注册以后,消费者就可以向网上购物商店提交订单。网上购物商店通过邮寄或者送货上门的方式向客户交付商品,而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网上支付价款或者交货后付款。当消费者结清货款,网上购物商店交付货物以后,该买卖合同履行完毕。
第二种模式是:销售模式上大致和第一种相同,不同点在于这类网上购物商店在消费者向其提交订单后,会在48小时以内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消费者确认该订单,并在消费者向网上购物商店提交订单的时候注明,该订单在其接受前不约束该商店。此外,这类网上购物商店需要消费者首先汇款,然后才会组装消费者所定购的商品。如果消费者不在网上购物商店指定的时间将货款汇入其指定的账户,那么该买卖合同失效。
形式决定法律性质
第一种网上购物模式,网上购物商店在网上公布各种商品的售价、性能的行为构成要约,而第二种网上购物模式,网上购物商店在网上公布各种商品的售价、性能的行为构成要约邀请。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的,视为要约。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可见,网上购物商店在网上陈列商品的行为构成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应为要约邀请。但是,在第一种网上购物模式下,因为这种商业广告的内容具体确定,表明一旦消费者向网上商店提交订单,网上购物商店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因此网上购物商店公布的商业广告构成要约,只要消费者做出了承诺,该买卖合同便告成立。
在第二种网上购物模式下,网上购物商店在网上明确宣布消费者的订单对其没有约束力,因此,其在网站上公布商业广告的行为仅构成要约邀请。消费者向网上购物商店提交的订单构成要约,其向消费者确认该订单的行为构成承诺。此时,消费者与网上购物商店之间的买卖合同才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