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弊端与建议
发布日期:2011-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案件审理中,《刑事诉讼法》第三章所规定的需要回避的人员中的“审判人员”是否包括审 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委员需要回避吗?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回避吗?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应当自 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这就明确了——作为一个法院裁判权 力最高的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也是回避的适用对象,也应当属于“审判人员”涵盖的范围。但是审判 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情况又如何呢?根据笔者多年做审判委员会秘书的经验,笔者的结论是 ——根本没人理会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事宜。 我们知道,除了诉讼法规定的几大类案件需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也还有不少案件( 特别是有权人士过问的案件)需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尽管这类案件占全院审理案件总数的比 重不大,但从“一件案件不公正裁判就会导致民众认为法院对全部案件都不公正裁判”这个角度看,经 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该更注意回避这个问题,以程序的公正来维系实体的公正,做审判业 务庭之合议庭的表率。可是,在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这个问题上,现在却存在如下两种主要弊端: 审判委员会委员素质不高,没有依法自行回避。按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对某 案件有回避事由的委员,是无需当事人或其他人员的监督而自行回避参与该案件讨论的。这是一个基本 的素质问题,作为一个在法院审判权力和地位都很高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更应该表现出比普通审判人员 更高素质的一面。但现实呢?也许是利益作祟吧(笔者猜测),在审判委员会或说法院内部有一种潜规 则——对某案件有回避事由的委员一旦因事不能参加对该案件的讨论时,他会交待审判委员会秘书:没 有他参加讨论时,不要将该案交付审判委员会讨论。这样,这些审判委员会委员有一点点的回避意识吗 ? 据笔者观察,在很多时候,这边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刚得出结论,那边的当事人已知道了该 讨论案件的结果。是谁在泄露审判秘密?不可否认,很可能是案件主办人或书记员,但更大可能还在于 我们该回避而没回避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作为审判委员会委员都没有在该回避时回避,将会给一般审判 人员透露什么样的不良信息?他们在相似的时候还会选择自行回避吗? 当事人不知道案件是否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不知道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无法申请回避 。在一般情况下,审判人员不自行回避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要求其回避,能够避免因审判人员不自行 回避导致的程序不公正问题。但是,案件是否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为一般的当事人是不知道 的,叫他们怎么会意识到需要要求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这个问题?况且,即使知道案件要交付审判委员 会讨论,当事人也不知道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具体委员姓名,怎么申请要求哪个委员回避?再有,合议庭 何时会将案件交付审判委员会讨论,在现有制度的规定下,也许连主办人都不清楚,即使想告诉当事人 又如何能告诉得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想保护自己回避期待利益是根本不可能的。 对应地,对于如何做好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工作这个问题,笔者也有两点建议: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和严格履行自己的职业操守,在遇有回避事由时,应当 选择自行回避,没有选择自行回避的,一旦当事人过后异议,在查证属实后,应给予该委员一定的纪律 处分,不管他的存在与发言是否影响和导致了案件的公正判决。 为了使当事人能更好地监督审判人员的回避,法院在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同时,也应当 附带地将本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让其提前意识到要求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问题 ;一旦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应当及时将该情况告知当事人,征求其对审判委员会委员 回避的意见,如果当事人要求某个委员回避时,在查证属实该委员有回避事由的,不能安排该委员参加 对该案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