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存时,未违约方可选对其有利的赔偿条款
北京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时认定
人民法院报2007年9月11日讯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根据原告王女士的请求,判决被告张女士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张女士与王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位于海淀区枫涟山庄的一套房屋以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王女士,约定王女士在签订合同时即支付相当于房价款10%的定金,但同时约定定金具体金额以实际收据为准。合同还约定如果张女士反悔,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王女士缴纳定金数额不足合同金额的10%,一方悔约,他方有权以合同金额的10%比例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
同日,双方又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代为收取、保管定金及房款,其中房价款为70万元,装修款为30万元。王女士于签订合同当日给付定金5000元,某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代收人出具了业务收据。
2007年7月,张女士见该地段房价高涨,不愿再以原定价格出卖,遂以王女士未按10%的比率支付定金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王女士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张女士按照合同承担违约金。双方协商不成,王女士遂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中虽约定王女士在签订合同时即支付相当于房价款10%的定金,但同时约定定金具体金额以实际收据为准,房产中介公司根据居间合同亦有权代收定金。在此情况下,王女士交纳5000元定金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张女士以王女士交纳定金数额不足房价款10%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于法无据,构成违约。
庭审中,张女士认为合同金额仅为房款70万元,而不包括30万元的装修款。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与装修是作为一个整体出卖,装修部分是附随于房屋之上,所以二人购房合同的总金额应为房屋买卖之总价款即100万元。
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违约金条款,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同时,当事人也可以订立定金条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合同同时包含违约金和定金条款时,没有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对其有利的条款,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此案中,王女士如果要求适用定金条款,则可要求张女士双倍返还定金即1万元;而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则可得到10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