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简介及对我国《原子能法》缺位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1年3月14日,日本政府已经提出,希望国际原子能机构派专家组赴日协助应对地震和海啸引发的核安全危机,国际原子能机构正与日方就相关事宜的细节进行磋商。那国际原子能机构到底是怎样的一个机构呢?我国在核法律法规体系方面的状况又是怎样呢?
国际原子能机构是一个同联合国建立关系,并由世界各国政府在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机构。1954年12月,第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成立一个专门致力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机构。1956年10月26日,来自世界82个国家的代表举行会议,通过了旨在保障监督和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1957年7月29日,规约正式生效。同年10月,国际原子能机构召开首次全体会议,宣布该机构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宗旨是谋求加速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确保由机构本身,或经机构请求,或在其监督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 比如,在当今国际社会出于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的担忧,以及使用清洁能源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考虑使用核能发电。到目前为止,有近60个国家在使用核能的问题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寻求指导。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任何国家只要经过机构理事会推荐和大会批准,并交存对机构规约的接受书,即可成为该机构的成员国。目前,国际原子能机构共有139个成员国。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组织机构包括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大会由全体成员国组成,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是决策机构,由35个国家的代表组成。秘书处为执行机构,由总干事领导。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负责审查国际原子能机构预算、相关项目及成员国申请国,并向大会作出推荐。理事会的职责还包括批准相关安全协定,任命总干事等。理事会每年改选一次,由大会指定和选举产生。在每届固定的35名成员中,11个成员由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指定,任期一年。这11个成员按地区分配,由各地区内核工业最发达的国家担任。其他24名成员由大会选出,任期两年。
我国于1984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到目前为止已批准加入了7项核领域的国际公约,但由于《原子能法》的缺位,这些承诺都还停留在政府行政层面上。国际原子能机构、国外核管理机构官员和专家对我国《原子能法》缺位的现象也表示关注。我国在每年一次的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递交的《核安全公约》履约报告中,关于《原子能法》状况的表示总是正在制定中。
目前,我国有关原子能方面的法律只有1项,行政法规8项。部门规章也多数是就某一方面急需的管理内容而制定的,核法律法规体系远未健全完善。最核心的问题是没有核领域的基本法。虽然我国核技术不比发达国家差,但是在核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却非常薄弱。
而目前,在欧美核电开发陷于停滞的同时,亚洲却掀起了核电站的建设热潮。援引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最新统计,目前,全球在建的核电站一共有56个,其中亚洲国家在建的有37个,而中国就占了21个。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如果管理不善,我国正在建设的20多个核电站,就有可能成为20多个定时炸弹。因此,制定《原子能法》,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的责权利,是国家的责任所在,国家有关方面应尽快启动《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
作者:杨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