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6月份,宋振亮律师接受石某(化名)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莱西市牛某(化名)诉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工作。
牛某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纸诉状将石某告上了法庭,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石某支付其铁粉款270000元。
石某收到莱西市人民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来到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请求聘请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宋振亮律师接受主任的指派后,立即开展了工作。经审查石某收到的起诉状副本,“石某住址栏”记载的是莱西市某镇某银行北邻,宋振亮律师随即审查了委托人石某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并认真询问了委托人石某的居住情况确实是在莱芜市莱城区而非莱西市,这样宋振亮律师在征得委托人石某的同意后,决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宋振亮律师制作的管辖权异议书主要内容如下:异议人石某一直居住在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而非住在莱西市某镇某银行北邻,这一事实异议人由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证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莱西市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2008年7月,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人石某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目前,该案,牛某已撤回了对石某的起诉。
该案承办人:宋振亮律师,执业于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