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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实现有哪些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1-04-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抵押权实现的效果,就抵押权人而言,抵押权实现,其债权得以实现,抵押权消灭。当抵押权实现后,所得价金不足,债权未能完全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可就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受偿。但在抵押权的实现中,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抵押权人不实行抵押权,可否就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受偿?

主要有先行主义、选择主义和有限制的选择主义几种立法例。

虽然从我国《担保法》第53第2款的规定来看,似乎采先行主义,但实质上其并非解决此种问题。正因为如此,我国理论上对此认识不一。笔者赞同采用有限制的选择主义,亦即在承认抵押权人的选择权的同时,为保护一般债权人的利益,而赋予一般债权人以异议权。同时,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后其债权不能完全获得清偿时,就未受清偿部分仍可就债务人财产享有一般债权。不过,异议权一般只能由债权人行使,债务人不得行使这一权利。而抵押权自由选择主义实际上破坏了债权人平等主义。尤其是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如果采取选择主义,对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极为不利,因为在破产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基于其抵押权对抵押物享有别除权,如果抵押权人可以先对债务人的一般财产申请执行,在不能满足其全部债权时,再对抵押物实行抵押权,那么意味着抵押权人可以行使别除权,也可以不行使别除权。如果抵押权人不行使别除权,也必须要为其保留别除权,这样,破产程序就会遇到很大的障碍,破产清偿还债程序也很难正常进行。而先行主义则无视抵押权人的权利,将权利视为义务,限制了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使,故不足取。因抵押权是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其义务,该项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抛弃,所以抵押权人可以自由抛弃其抵押权,而不应受他人干涉。就债务人而言,在抵押物为债务人所有时,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其抵押物的所有权丧失。在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为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被担保的债务消灭,所有权人丧失抵押物的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的债权在受清偿的范围内转移给该第三人。此项债权转移,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债权转移,其效果与债权的让与相同。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而致第三人丧失抵押物的所有权时,法律大都规定其法律效果与代为清偿债务同,即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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