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存款能否认定为赠与?
发布日期:2011-04-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曾某的妻子用其舅舅马某的名义存有一笔6000元的存款,但是其妻没有将这个事情告诉马某,马某以及曾某都不知道此事。半年后,曾某的妻子外出时不幸遭遇车祸死亡,曾某在清理妻子的遗物时发现这张存折,就要求马某提供其身份证提出此款。马某知道后,认为这笔存款是其外甥女赠与他的,便向曾某索要存款,遭到拒绝后,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存款归其所有。
【分歧】
以他人名义存款能否认定为赠与?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曾某的妻子以马某的名义存钱,就是想将此款给予马某,否则,其妻子完全可以用自己的名字或者曾某的名字存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因为借用了马某的名字存款,就能说明是赠与,再说也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显示有赠与人的赠与的意思表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按照《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曾某的妻子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取得曾某同意的情况下,其妻无权处分。另外,在其妻生前,马某没有接受赠与的表示,死后,马某也无法做出接受赠与的表示。也就是说,曾某的妻子用马某的名字存款,也没有将存折交给马某,不能说明其妻子对马某有赠与的意思。因此该赠与合同关系不能成立,应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涂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