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法学派首创者,美籍奥地利人凯尔森(1886~1973)在其代表作《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用很大的篇幅阐述他的动态法思想,即有关法律秩序与规范等级体系的理论。他从法律的基本规范入手研究,认为次级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更高一级的法律规范,最高级的法律规范则是法律的“基本规范”。在解释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时,他同样运用这种思路,即是说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协定必须遵守”这一基本规范,而这个基本规范的效力是从法律解释国家行为时假设的。[1] 康德在其着名文章《何谓启蒙》中定义“启蒙”为:启蒙说是人摆脱他自己造成的不成熟。不成熟就是没有别人指引就不会运用的理智。这种不成熟是自己造成的,因为其原因不是缺乏理智,而是缺乏决心和勇气。换言之,启蒙的关键在于,不是用什么外来原则或思想来驱散和消除自身的蒙昧,而是能够独立运用自己的理智来思想。[2]
在以同样题目,即《何谓启蒙》的文章中,福柯对上述观点分析道,对于康德来说,启蒙既不是一个人的所属的时代,也不是一个其信号为人们所感知的事件,也不是一个成就的开端。康德是以近乎否定的方式将启蒙规定为“出路”。启蒙并不是在一种总体性或一种未来的成就基础上理解现在,它只是寻找不同。它是一个过程,一项任务,一种能让我们摆脱不成熟而获得成熟的途径。他认为康德的理路可以被描述为对历史时代的不断批判。这种批判“将不再实践在寻找有普遍价值的形式结构中,而是作为一种对那些引导我们构成我们自己,将我们自己认作我们所做、所思、所说的东西的主体的事件的历史研究。在此意义上不是先验的,它的目标不是使形而上学可能:它在其结构上是普系学的,在其方法上是考古学的。考古学的——而不是先验的——是在这意义上,它不寻求认同一切知识或一切知识的道德行为的普遍结构,而是谋求将表示我们所思、所说和所做的话语例子当作如此多的历史事件。这种批判将在这种意义上是谱系学的,它不从我们是什么的形式中推出我们不可能做和认识的东西,但它将使我们成为所是的偶然性中区分出不再是、做、思我们是、做或思什么的可能性。它不是寻求使最终成为一门科学的形而上学可能;它是寻求尽可能广远地给自由的未确定工作一个新的推动。”[3]
三
我们需要的正是福柯的态度,即一方面批判我们所是的,同时又历史地分析历史安放在我们身上的种种限制。其结果是,很容易摒弃一种先验的绝对主义立场。福柯向我们展示的是,他不明确某种善,某种伦理——政治的固定立场,而只是在粉碎我们最根深蒂固,最心安理得的信念。这无异说,并不是一切都是坏的,而是一切都是危险的,所以我们总有事可做。那么,是什么使某事物危险呢?倘若一切都危险的话,是什么使得某种危险比别种危险更危险?这里得有一个立场(标准),即一个评价性伦理——先入之见在起作用,否则无从谈论危险。因之,我们无法放弃道德立场和价值判断,坚守怀疑与自我批判。
但仅此还不够。怀疑与自我批判最终仍要有某些先入为主的成见作为出发点,否则人们将陷入无限循环而无法提出真正的问题。凯尔森“规范法”思想努力寻找这种自由,由此他把法律秩序安排在一种动态的语境下,虽然看上去仍在先验立场上摇摆,但是法律秩序的逻辑(抑或科学性)使然。他认识到最终的标准——基本规范的缺失与循环界定相藕合这一现象,是值得称道的。
当然,我们仍有一种任务——亟须在问题的不断展开中对怀疑与自我批判的前提进行质疑。在这个开放的世界里,对立场的承认与肯定不等于不能改变这种立场。故而,我们需要提问、对话,需要秉持一种民主的思维方式,去真正展开问题,面对问题,而不是取消问题,漠视问题,从而通向真理,走向至善与福祉。我相信,对于什么是前提(标准),什么是公理(道德),什么是普世价值,就像对凯尔森玄虚的基本规范是什么进行质疑一样,我们不应该怀疑这些东西本身是否存在,但应质疑它们的内容的千篇一律。否则,这个世界赖于存在的基础将丧失,其“所是”的链条将被切断,其将陷入无限循环中而万劫不复,不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里。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作者简介】肖继耘,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
【注释】
[1]参见[美]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4-184页;亦可参见申建明:《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的学派述评》,载1992年《中国国际法年刊》。
[2][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2页。
[3][法]福柯:《何为启蒙》,载汪民安等主编《现代性基本读本》(下卷),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