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审查原证的真实性来判断翻证的真伪
本文证人翻证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出陈述后又推翻其全部或部分陈述。在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是一种十分普遍而又非常重要的证据。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现就将在审理刑事案件当中,翻证证人的成因以及如何审查判断翻证浅识论证一下个人观点。 一、证人翻证的原因
1、侦察人员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引起证人翻证。
产生诱证,骗证或变相逼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因为侦查人员为徇私舞弊,无视法律和道德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在发问过程中故意避开案件事实,采取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的方法引导证人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被告的陈述。例如侦察人员用提示性的语言引诱,欺骗证人作证,证人不作出侦察人员满意的证词长时间不让其回家,用暗示性的语言威协证人,从而达到对被告人作出罪轻,罪重或无罪处理的目的。有些是因为侦察人员缺乏责任感,对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不仔细加以分析,而是怀着一种得过且过,尽快结案的心理而采取诱证,骗证的方法取得证据,但当案件移送到其他机关时,证人便会翻证。
2、家属,辩护人收买造成证人翻证。
证人初次作证时,将自己所了解的或目睹的案件真实情况向司法机关作了如实陈述,家属和辩护人在得知该证人证言对被告人定罪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时,即用金钱收买证人,让其翻供翻证,有些证人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在家属或辩护人的指使下作出与原证相反的证言或当庭翻证。
3、担心牵连自己而翻证。
证人在作证时,由于对有关法律不够了解,对侦察人员如实作证,事后其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自认为自己的证人会牵连自己时,而作出翻证。这种情况在受贿案件中时常出现。行贿人向侦查人员陈述被告人受贿的事实后,自己又了解到行贿也构成犯罪,是受贿案件一般为一比一证据,而且以言词证据为主,如果自己翻证将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受贿的事实,自己也将不会受到牵连,证人便推翻行贿的事实,从而作出翻证。
二、对翻证证人的审查与思考
证人翻证具有两重性,翻证既可能是对原证真实情况的否定,即消极的否定,又可能是对原证虚假陈述的纠正,是积极的否定。翻证又有部分翻证和全部翻证。因此,对翻证的审查判断要求审判人员针对翻证与原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翻证的真伪。
1、通过审查翻证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来判断翻证的真伪。刑事案件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类型,证人证言是其中的一种。有些案件,证人原证与被告人的口供以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人翻证的,翻证不能采信。
2、通过审查原证的真实性来判断翻证的真伪。原证是证人初次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所作的陈述。原证的翻证由同一证人作出,其中之一势必系伪证。因此,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审查原证是否属实,从而判断翻证的真伪。
要审查原证是否属实,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首先,审查原证取得的合法性。证言的合法性是指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言。合法性是证言真实性的有效保证,如果侦查人员不按法定程序而采用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的方法收集的证言,则有可能产生伪证。第二,审查原证内容的客观性。客观性是指证言来源于客观情况。是对客观存在着的事实的一种说明。如果证人陈述的情况明确具体,是其亲自听到的或看到的原始证据,而不是根据谣传或道听途说得来的证据,原证的真实性就大。反之,如果原正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内容不详细具体,原证则有虚假的可能性。原证虚假,翻证必真,原证真实,翻证必假。
3、通过审查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关系来判断翻证的真伪。有些证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密切的关系,证人基予这种关系而翻证的在审判实践中时有出现。因此,审判人员不能就案办案,要拓宽视野进行函入细致的调查分析来判断翻证的真伪。
首先,要审查证人与被告人的关系。有的人是案件被告人的亲属、朋友、同事、熟人,他们在初次作证时向侦查人员陈述了自己知道的不利于被告人的案件情况,事后遭他人指责不讲亲情,不讲义气,证人在迫于压力的情况下翻证。而有的证人与被告人以前有矛盾或者是被告人的仇人,他们起初期望追究或加重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作了虚假的陈述。事后,其中有的证人担心司法机关追究其作伪证的刑事责任。有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缺乏道德受到了良心的谴责从而翻证。
其次,要审查证人与案件的关系。有些证人本身就是案件的共同被告人或另一案件的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其以证人的身份向侦查人员作证,事后意识到自己的陈述有可能成为自证有罪的证据,被追究刑事责任,证人为了摆脱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危险而翻证。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总之,对待翻证,我们不能轻意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必须对原证和翻证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判断,去伪存真,从而确保对案件的正确认定。
作者: 刘治强 单位: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