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体系考察报告之二:德国反垄断执法体系
发布日期:2011-04-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德国反垄断执法体系主要是指所谓的卡特尔当局,包括联邦经济部、联邦卡特尔局、州卡特尔局,联邦电力、燃气、电信、邮政、铁路网络署作为行业管制机构在反垄断中发挥一定作用,作为欧盟成员,欧盟委员会对德国反垄断执法有着重要影响,德国法院或欧洲法院可以对卡特尔当局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另外还有一个咨询机构垄断委员,这些共同构成了德国反垄断的执法体系。
(一)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负责对欧盟市场有较大影响的跨国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并购等垄断行为的查处。具体工作由欧盟竞争委员领导下的竞争总司负责,竞争总司共有750余人,但最终的决定由欧盟委员会的全体委员按多数票原则作出,并以欧盟委员的名义公布决定。
(二)联邦卡特尔局
联邦卡特尔局是一个独立的、编列于联邦经济部的竞争主管机构,其局长由联邦经济部长任命,但部长无权干涉联邦卡特尔局的决定。主要负责跨州的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和所有的企业并购案件,以及主要涉及德国的较小的跨国垄断案件。
(三)州卡特尔局
州卡特尔局编列于州经济部,局长由州经济部任命,但具有独立的地位,州经济部长不能干预州卡特尔局的决定。德国有16个州,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卡特尔局,但工作人员都较少,一般不超过6人。州卡特尔局主要负责本州范围内的卡特尔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一般不处理并购案件,各州卡特尔局和联邦卡特尔局统一适用《反限制竞争法》。
(四)欧盟委员会与联邦卡特尔局的关系
欧盟委员会与联邦卡特尔局只是管辖范围不同,没有隶属关系。企业并购案件的管辖是唯一的,要么由欧盟管辖,要么由成员国管辖。但卡特尔和滥用行为有时候存在“并行管辖”,即在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法对一件卡特尔或滥用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成员国竞争执法机构在不损害欧盟法统一适用的前提下,仍可根据本国法对同一行为进行调查。欧盟委员会和联邦卡特尔局在欧洲竞争网络的框架下开展反垄断执法合作。欧洲竞争网络由欧盟委员会和各欧盟成员国竞争主管机构组成,其中心是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对于跨国的垄断案件具有优先管辖权,如果欧盟委员会发现一个垄断案件,对欧盟有重大影响,由欧盟委员会负责处理;如果欧盟委员会认为对欧盟影响不大,可交由成员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欧盟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要听取各成员国竞争执法机构的意见。如果联邦卡特尔局等成员国的执法机构准备调查一个跨国垄断案件,其有义务告知竞争网络内的所有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看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有没有异议,如果没有异议联邦卡特尔局可以立案调查;如果有成员国提出管辖异议,各成员国之间就管辖权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欧盟委员会决定管辖权,或者由欧盟委员会直接办理。各成员国就管辖权相互推诿的时候也按此程序解决。欧盟委员会和联邦卡特尔局等成员国执法机构的处理决定、执法指南必须向竞争网络内的全体成员公开,包括机密信息也必须公开,以维护欧盟范围内执法标准的统一。
(五)联邦卡特尔局与州卡特尔局的关系
州卡特尔局不是联邦卡特尔局的下级,两者没有隶属关系,联邦卡特尔局无权更改州卡特尔局的决定,州卡特尔局的决定只有法院可以推翻,但州卡特尔局做出决定之后必须将结果告知联邦卡特尔局。联邦卡特尔局对于州内的垄断案件没有管辖权,除非州卡特尔局主动移交给联邦卡特尔局管辖。联邦卡特尔局可以将部分跨州的卡特尔和滥用支配地位案件移交州卡特尔局办理,但企业并购案件一般都有联邦卡特尔局办理。联邦卡特尔局搜查企业是,要通知企业所在州的卡特尔局共同进行。联邦卡特尔局和各州卡特尔局每年有两次例会,交流工作信息,以保持法律适用的统一。
(六)联邦经济部
联邦经济部也是反限制竞争法的执法机构之一,但其职责很单一,只局限于企业并购案件中部长特许程序,对其他反垄断执法工作无权干涉。
(七)联邦电力、燃气、电信、邮政、铁路网络署
联邦电力、燃气、电信、邮政、铁路网络署也负责竞争执法,它的职责是在上述网络设施市场(如电网、铁路网等)中创造有效的竞争。这类市场的一个主要特征是那些没有自己的网络设施的公司,如果希望向消费者销售他们的产品或服务,需要取得进入其他公司网络的权利。问题是网络的拥有者可能拒绝其他公司接入,或者要求很高的价格阻止竞争者进入市场。这类市场受到联邦网络署的严格管制,以弥补其市场竞争的不足,联邦网络署在制止滥用和歧视行为时享有特殊的权力,这些权力主要由特别法授予,如《能源工业法》、《电信法》等。联邦网络署的职责之一就是确保网络的拥有者给于其他竞争者非歧视性的接入权。联邦网络署不负责制止卡特尔和企业并购控制,这两项工作仍有卡特尔局负责。对于这些受管制行业的滥用行为,卡特尔局不能适用反限制竞争法予以调查,但可以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2条予以查处,这时卡特尔局和联邦网络署的管辖权是并存的。
(八)司法在反垄断执法中的作用
1.司法对卡尔当局行政措施的审查。卡特尔当局行使扣押时即没有相关人在场,又没有其他成年的亲属在场,或者相关人,或其不在场时其成年亲属,对扣押明确地提出异议的,卡特尔当局必须在三天内向扣押进行地的初级法院请求确认。相关人可以随时向扣押进行地的初级法院请求裁定扣押是否合法。卡特尔当局行使搜查时,需向搜查地初级法院法官申请搜查令,法院会审查搜查的必要性,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在没有法院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搜查,但事后必须向法院申请确认。卡特尔当局在调查中如果需要监听相关人员的电话时,也必须得到初级法院法官的批准。
2.对卡特尔当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对于联邦和州卡特尔局的决定受法院审查,三级法院对卡特尔局的决定有审查权。一审法院是卡特尔局所在地的州高等法院,州高等法院对卡特尔局的决定进行全面审查,既进行实事审查,也进行法律审查。二审法院是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只对有关的法律争议作出裁决,不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适用了欧盟竞争法,当事人还可以继续向欧盟法院上诉,由欧盟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在部长特许程序中,如果部长否决企业的申请,企业可以向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起诉,但法院只对程序问题进行审查,并不涉及政策问题。欧盟委员会的决定,受欧盟法院的审查。
3.私人反垄断诉讼。受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起诉,要求卡特尔协议的参与者或市场支配企业赔偿其损失。一般这类诉讼都是以卡特尔局的裁决为依据,但即使没有卡特尔局的介入,私人如果有充分的证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对于公司并购认为权益受损的企业,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进行,因为并购要经过联邦卡特尔局的批准。
(九)垄断委员会
德国垄断委员会是在1974年根据反限制竞争法设立的,是一个学术性的咨询机构,不具有执法权。垄断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五名委员分别是,一名法学教授、一名经济学教授、一名大企业主、一名中型企业主和一名小企业主,一般在两名教授之间选举一名委员会主席。委员由联邦政府提名,由总统任命,任期四年,可连任。委员都是兼职的,没有薪水,每年召开15次会议讨论表决有关报告,决定以多数票原则决定。全职承担垄断委员会工作的是秘书处,共有工作人员15人,包括秘书长1人、各类专家10人、其他工作人员4人。垄断委员会行使职能主要形式是发表各类报告,共有四大类报告:第一类是每两年一次的委员会例行报告,主要是对德国市场整体竞争状况进行评估,对联邦卡特尔局的决定和法院的判决从学术的角度进行分析评估,对竞争政策进行建议;第二类是在部长特许程序中受联邦经济部长的委托,对公司并购的影响进行评估;第三类是受联邦政府的委托,对某些市场的竞争状况进行评估,如垄断委员会每两年会分别对电信、电力、邮政、铁路四个行业发表一份报告,评估四个市场中竞争状况和管制政策;第四类是垄断委员会自发的对某些行业和现象进行评估。垄断委员会有权查阅卡特尔当局制作的关于管理经营机密和私人信息的档案,有权查阅联邦统计局等政府机构的档案,也可以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向有关企业收集信息。
【作者简介】
何茂斌,天津市工商局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