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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里的小九九儿
发布日期:2011-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升,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与此同时,一些“聪明”的企业为了节省用工成本,却在社保缴费基数上打起了小九九。
海淀法院近期受理的一个案子,2006年7月份,原告王女士入职某公司,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500元。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规定,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因此王女士的社保缴费基数应为4500元。但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费都是按照北京市最低的缴费基数——1203元、1329元计算的。2008年1月,王女士生育一女,拿到产假生育津贴时才知,由于公司为其缴纳的生育保险是按照1993元的基数缴纳的,王女士因此损失一万多元产假生育津贴(4500元×4-1993元×4)。与公司协商未果后,王女士将东家告上法庭。

据了解,类似王女士所在的公司采取的这种以降低社保缴费基数节约用工成本的现象如今并不少见。有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隐瞒社保缴费情况,私自降低劳动者缴费基数,企图瞒天过海,让劳动者后知后觉;有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格式合同,合同上写明的月工资远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并按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缴纳社保费,让劳动者吃个哑巴亏;还有的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资关系中的优势,直接降低社保缴费标准,让劳动者敢怒不敢言。

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其基本义务之一,瞒报职工工资额,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也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所以不法用人单位这次的小九九恐怕又是打错了算盘,奉劝一些抱有侥幸心理的用人单位,堂堂正正做事,规规矩矩赚钱,在实现单位自身效益的同时,肩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企业要有长远的眼光,不能仅关注一时的利益得失,企业为劳动者着想,劳动者才会以企业为家,劳资双方齐心协力,企业才能有长远发展。

劳动者也要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关注个人社保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留证据或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确保个人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劳动者应注意以下问题:1、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文本,个人存有疑问的条款及时向用人单位咨询,工资标准约定与事实不符的,要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更改;2、注意保留工资条、工资表等工资发放记录;3、关注企业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与实际情况核对,如有不符,及时向单位反映;4、企业不公布社保缴费情况的,关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发布的核对被保险人上一年度缴费记录的公告,劳动者对自己社保缴费情况不清楚的,可在公告公布的时间内自行前往核对。5、用人单位降低社保缴费基准的,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保缴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另外,现实中也有劳动者顾及眼前利益,自愿降低社保缴费标准以减少个人缴费数额。对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应要求劳动者出具书面说明。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相信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少。

作者:孙真真 张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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