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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公众视角正义问题初探
发布日期:2011-04-15    作者:110网律师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众视角正义问题初探
The Justice Conception of the Chinese people on Market Economic System
 
胡贵省*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1)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对正义的要求也日益强烈。作为国家的主人,公众坚定信心,在中国正义观念的形成和实现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积极参与正义法律之制定,强有力的司法、执法体系之建立,能够自觉维护正义的官员之选任,并监督他们的运行,确保正义得以伸张、人民权利得以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正义伸张  公众参与  法律运行
 
 
 
至今,中国改革开放已逾三十年,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形成,经济长足发展,公众生活水平极大提高,参与政治、文化生活的热情明确增强,维权意识空前高涨。各种文化、思想相互碰撞,对正义的探究和要求日益强烈。可是究竟什么是“正义”?正义有哪些属性?公众如何才能实现“正义”?一直未得到很好的解决。站在公众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无论对国家法律的制定还是引导公众积极推动国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义的起源与发展 正义是西方法哲学上的概念,贯穿了整个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过程。西方法律思想最早就是围绕正义展开的,直至今日也没有离开对这一问题的探索。思考今日的正义问题不能脱离对历史上正义观念的考察。
西方最早提出正义观念的是荷马时代米利都学派的阿那克西曼德,其对正义的论述代表了古希腊人的基本看法。他说:“万物由之产生的东西,万物又消灭复归于它,这是命运规定了的。因为万物在时间大秩序中不公正,所以受到惩罚,并且彼此互相补偿。”[[1]]这一正义观强调,一切事物均在宇宙中占有特定的地位和活动范围,不可逾越。否则,正义就作为一种至高无上的力量予以纠正,使之回归本位。哲学家毕达哥拉斯也从宇宙和谐秩序的角度,把正义看成是“同次相等的数”,即“22=4[[2]],在他看来,公正就是维持现状,就是事物的永远自身统一。赫拉克利特将其描述为“一种客观必然性”[[3]]。这就是古典哲学的宇宙正义论。其后的思想家,将思考重点转移到人类社会,认为人类社会作为宇宙万物的一个方面,也必须维护自身的平衡、和谐和稳定。雅典政治改革家梭伦将其理解为“不偏不倚和公正无私”,即人人各得其所,不要越位非分。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就是适当比例,这种适当的比例在一定的条件下表现为平等。[[4]]
在中世纪的欧洲,日耳曼民族的入侵,基督教思想的统治,政教之间的勾结与争端,导致这一时期基督教神学在思想文化领域的主导地位,正义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奥古斯丁认为正义就是“服从神的诫命”[[5]]。阿奎那指出,《圣经》是衡量正义或非正义的最高标准,上帝是正义和非正义的最终来源。
文艺复兴时期,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与封建地主阶级和宗教势力作斗争,打着复兴古希腊罗马文化的旗号,提出了以人为中心的自由、平等、博爱正义思想。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洛克认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6]]黑格尔把自由作为正义的核心内容,“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7]]
19世纪40年代,人们不再满足于抽象的口号和形式,而不断追求实质意义上的正义。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并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变化的。“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8]] “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9]]而在德国哲学家叔本华看来,正义是人意志的“客体化”,独立于并且先于一切成文法律。“不公正或不义永远在于设法损害别人。……正义……仅仅表示无害于人的可行的行动。”[[10]]英国哲学家斯宾塞认为,正义应当是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要求的统一。“每一个人都有权要求运用他各种机能的最充分自由,只要与所有其他人的同样自由不发生矛盾。”[[11]]凯尔逊认为正义应当是合法性,是把某个一般规则确实适用于据其内容所应该适用的一切场合。正义“意味着忠实地适用实在程序以保护其存在”。[[12]]
二战后,如果坚持“正义就是合法性”的实证主义正义观,就无法对纳粹德国的暴行予以谴责和扼制。1971年,哈佛大学自由主义哲学家罗尔斯发表了《正义论》,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把正义理解为“作为公平的正义”。首先,“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13]]其次,“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4]]而社群主义哲学家桑德尔认为自由主义所倡导的自我在现实生活中根本不存在,任何自我都要受到环境的制约。所谓正义是社群共同的善。
在中国的历史上,也不乏正义观念。儒家的正义观念以“仁”为核心,即将心比心,推已及人,就是履行好自己身份地位所要求的职责。道家认为正义就是“道”,就是“无为而无不为”。[[15]]墨家认为正义就是“兼相爱,交相利”[[16]],就是相互帮助。法家的正义是建立在“自为”人性论基础上的,认为好利而恶害是人之常情,主张用“严刑”“重罚”治理国家。
二、正义的特征和含义 从以上考察可以看出,正义具有以下特征:
(一)正义产生于人类社会 尽管最初一些思想家认为正义是客观必然性。但是其后,正义观念就一直用来描述人类社会的和谐状态,属于人类意识形态的范畴。在人类社会产生以前,自然界只受自然规律的支配,没有正义与否的问题。只有当人类社会产生以后,人们面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所以才会思考正义问题,并随着人际关系复杂性增加,对正义的探索才越来越深入,对正义的追求才越来越执着。
(二)正义是一个群体观念 在历史上,持个人主义正义观的思想家不在少数,罗尔斯、诺齐克等人强调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但坚持群体主义正义观的也大有人才。黑格尔就强调国家高于个人,要求“人们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作地上的神物”。[[17]]桑德尔认为在现实中根本不存在自由主义者所说的“混沌无知的自我”,并提出了“环境自我”的概念,正义也绝不是道义上的正当原则,而是我们自己共同的善。[[18]]笔者认为,个人自由固然需要充分尊重,但正义绝不应该是个人的观念。因为,在人类社会中,人们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交往、斗争和妥协,逐渐形成了人际交往的合理状态和维持社会平衡的一般社会观念,形成了对社会事物和现象的大众化看法,即是否符合正义的问题。它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合理限制,更是整体上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但具体到每一个人,由于受投机心理支配,仍不免试图破坏这一尺度,以实现个人即时利益的最大化。
(三)正义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正义只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离开了人,正义便无从谈起。纯粹意义上的物物之间的关系不涉及正义问题。现代意义上的人与物及物物之间的关系,其实质是物背后的人的关系,我们才说它是否正义。霍布豪斯指出:“某个人的财产不只是他控制和享用的东西,不只是他可作为劳动之基础和有序活动之载体的东西,而是他能够用以控制别人、使它成为别人劳动和他自己所命令之行为的载体的东西。[[19]]环境污染正因为影响了人类的发展,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才认为他是不正义的。
(四)正义是一种合理、和谐的社会关系 正义的核心内容是合理性,这也是判断正义与否的“度”。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调整社会成员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各个社会成员“各取所值”[[20]]。这种合理的社会关系,初看是抽象的概念,很难把握,而落实到具体的社会现象,他的合理性标准是具体的,是当事人应有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秩序状态。郝拉克利特说:“不同的音调造成最美的和谐。”[[21]]孔子也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各。”[[22]]
因此,笔者认为正义是一个社会基于一般社会观念所形成的、对人与人合理关系的认识。
三、正义的属性 (一)正义的历史性 正义的内容总是受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决定,受历史条件所制约。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23]]纵观历史,古希腊的宇宙正义观,中世纪的神学正义观,文艺复兴时期的自由平等正义观,都是与当时人们认识、改造世界的能力相适应的。奴隶社会生产力低下,人们认识世界仅能凭对自然界的观察,所以就产生了宇宙正义观。文艺复兴时期,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开始萌芽,市场经济日益形成,迫切需要人们独立、自由、平等,以适应生产力的新需要,新兴资产阶级为了满足自己阶级利益的需要,吸引广大人民群众与封建阶级作斗争,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正义观。中国改革开放,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工业化大生产越来越普遍,对人权自由平等的要求越来越高,迁徙自由,同命同价,高考移民等问题也就越来越突出。
(二)正义的发展性 从西方正义观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出,正义的含义在古希腊、中世纪、近代、现代和当代都有不同的含义。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并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24]]正义沿着人民群众权利逐渐扩张这一方向而发展,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更是人民群众力量逐渐强大的结果。中国也是一样。尽管几千年来对正义的文字表述变化不大,但各个朝代理论家对正义的解读也都体现了时代特色。改革开放前后人们正义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土地征收问题在计划经济时代并没有太大的争议。但现在就不同了,市场经济对土地需求急速增加,补偿太低对失地农民的生活冲击巨大,这一问题的争议也就日益激烈。我认为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的流转应当限制,对农民土地的征收应当按照市场土地价格充分进行补偿,并在使用期满后,收回的土地仍应归原所有者所有。如果国家没有这个财力,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提高税收,但绝对不能以牺牲个别群众的权益来实现。那样势必造成政府与人民的对立,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就会遭到质疑。
(三)正义实现的斗争性 正义不会自然降临,必须靠斗争实现。在赫拉克利特看来,世界万物之间的和谐平衡正是由于斗争和变化而形成的。“应当知道,战争是普遍的,正义就是斗争,一切都是通过斗争和必然性而产生的。”[[25]]这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新的生产关系的形成,新的正义观念随之产生,但是旧的思想观念并不会自然退出历史舞台。如果要使这些正义观念变为现实,变成人民群众可以享受的权利,必须靠斗争来争取。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是靠资产阶级斗争得来的,新中国的建立也是斗争得来的。即使现实日常生活中,如果当事人不主动争取自己的权利,正义也不可能实现。而个人为实现自己权利所进行的抗争,无论对于个人权利的维护还是社会正义的形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正义的阶级性 在阶级社会中,经济基础决定了正义本身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阶层由于基本利益不同,正义观也必然不同。宇宙正义论是代表了奴隶主贵族的利益,神学正义论代表的是基督教和封建主的利益。自由平等博爱则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是资产阶级为了实现工业化大生产所需要的社会环境而提出来的,而真正的劳苦大众并非最大的获益者。而“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26]]
(五)正义的普世性和特殊性 所谓普世性,就是在不同地域、不同时代、不同人之间正义的基本含义是相同的。由于人类社会都遵循相同的发展规律,所以在不同时代、不同区域、不同民族,最基本的正义观是相同的。格劳修斯也认为,自然法“对所有的民族、臣民和统治者都具有约束力”[[27]]。但是,在不同的区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时代,基于本区域、民族和时代的特点,正义观念在某些方面也是有差异的。另外,一般来说,随着区域的扩张、人数的增多、社群的增大,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对公共秩序的关注、对社会公共利益侧重也就越大,而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也会越多;相反,则给予个人自由的空间就会越大,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侧重会越少。
四、正义的判断标准 一个思想、一种社会现象、一个组织或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正义,笔者认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标准:
(一)正义必须体现一般社会观念 前面已经提到,正义是公众在长期日常交往中形成的一般社会观念和规则,是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的反映。最初,人们都以自我为中心,然而这导致在社会交往中耗费大量精力而事与愿违,社会秩序也混乱不堪。逐渐,人们学会了合作,讲求诚信,形成了道德,制定了法律,以降低交际成本,促进个人发展,人们的正义观念也逐渐形成。
(二)正义应体现对个人自由、平等等权利的充分尊重 正义与自由、平等、博爱、效率、秩序的关系是本末关系。自由、平等、博爱、效率、秩序是正义的应有之义和必然结果,而自由、平等、博爱、效率、秩序之间则必须协调发展、不可偏废,任何强调其一而忽视其他的行为都是非正义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的行为也不例外。宪法和法律应给予公民以尽可能大的自由,以实现个人最充分的权利。而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并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对于一些经济和社会等无法实现人人平等的方面,也要以体现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为底线,并让公众在同等机会下进行公平竞争。[[28]]
(三)正义应体现对社会角色权利义务的准确定位 每个人,每个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和政府,都因所承担的角色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正义恰恰体现了对这一角色权利义务的准确定位和履行。当前,部分“官员少廉寡耻,男盗女娼,越来越像流氓”,个别“政府巧取豪夺,蛮横无理,越来越象土匪”[[29]],都是角色错位的表现,显然是非正义的。
(四)正义应紧扣时代发展的脉搏 任何思想都是时代的产物,应时代需要而生,顺应时代潮流而发展,因不适应时代需要而被扬弃。正义也不例外。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30]]我国要实现经济发展,市场经济是不可逾越的阶段,在这一阶级必然产生适应这一时代的正义观念。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已经发展了近千年,其正义观念对我国无疑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五、公众与正义实现 一个国家、社会正义观念的实现,不仅需要良好的法律、健全的司法组织体系、高素质的司法、执法官员,更依赖于公民强烈的正义意识。
(一)公众正义意识的强弱是正义得以伸张的决定性因素 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广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维护社会正义符合每个公民的利益,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国家权力的运行、职能的发挥,也必须靠公众强有力的监督。每个公民都应当树立强烈的责任心,为实现正义而敢于、善于、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只有如此,我们的社会才能形成自己的正义观,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国家机构才能正常运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否则,国家的正义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就不可能真正得到保护。
(二)正义法律之制定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 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最有效手段。历史上我们一直视法律为“正义之剑”。但只有法律能够体现公民的正义追求,我们才能依靠其维护自己的权利。这要求每一个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要积极参与国家法律的制定,确保国家制定出来的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体现人民的正义观,使其既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社会的发展;既能保证社会的秩序和效率,又能为个人的自由选择留下充足的可能性空间;既能保障个人的自由,又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博爱。
(三)执法、司法体系的建立和运行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 法律制定以后,还必须有一个保证其运行和目标实现的良好组织体系。这个体系要既能够保持个人的独立和自由,实现经济自由和自治民主,充分发挥个人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又能够注重社会公平,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友情和团结,使个人的独立性与社会凝聚性达成动态中的平衡[[31]]。这个体系的运行,公众一定要有办法监督和控制,否则它就会反过来成为侵害我们权利的最大的祸害。这个体系的建立,同样也离不开公众的充分参与。
(四)执法官员的选任和监督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 一个国家的政权掌握在谁的手里?不是最高层,也不是普通百姓,而是那些数量最多、直接与人民群众接触的基层官员手中,正是他们在执行着国家的法律。所以基层官员的优劣真接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公众一定要积极参与基层官员的选拔任用权,选出真正能够代表我们意志、按照正义执行国家法律、自觉接受监督的官员,把人民的利益不走样地维护好。同样,公众一定要加强对官员的监督,自觉与各种非正义行为做斗争,既防止官员循私枉法,侵犯我们的权利,又珍惜我们选出的官员,预防他们葬送自己的前程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胡贵省(1972.2),男,汉,河南濮阳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1]]《西方古典哲学原著选辑: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页。
[[2]] 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4页。
[[3]] 同上
[[4]] 沈晓阳:《正义论经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5]] 沈晓阳《正义论经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
[[6]] []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6页。
[[7]]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0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07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82页。
[[10]] []叔本华:《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任立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43页。
[[11]] []斯宾塞:《社会静力学》,张雄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3页。
[[12]] 参见[]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8页。
[[13]]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14]]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6页。
[[15]] 《老子﹒第三十七章》。
[[16]] 《墨子﹒兼爱中第十五》。
[[17]]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85页。
[[18]] 沈晓阳:《正义论经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19]] 霍布豪斯:《财产权的历史演化:观念的和事实的》,公法评论。
[[20]]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4页。
[[21]] 《西方古典哲学原著选辑: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页。
[[22]] 孔子:《论语,子路》。
[[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07页。
[[24]] 沈晓阳:《正义论经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8页。
[[25]] 《西方古典哲学原著选辑: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6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8页。
[[27]] 陈闻桐主编:《近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引论》,安徽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
[[28]]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60页。
[[29]] //bbs.tiexue.net/post2_3548523_1.html一个让人笑不出来的民谣
[[30]]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43页。
[[31]] 沈晓阳:《正义论经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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