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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身亡 同饮人难逃其咎
发布日期:2011-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我国已经出现多起酒后驾车身亡,家属状告同饮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伴随着此类纠纷的出现并不断升级,越来越多的死者家属们正在承受着失去亲人的痛苦,同时,往昔关系融洽的亲友们也变成了今日对簿公堂的“劲敌”。对于自然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同饮人或劝酒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具体规定,但近年国内已出现诸多判例可用作参考,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这些判例。
一、江苏李某酒后骑摩托车回家丧命 酒友因未及时阻止赔偿

2005年11月21日下午5时30分左右,李某提着酒来到徐某工作的集体宿舍里吃晚饭,两人边喝酒边畅谈起来。转眼到了19时许,外面漆黑一片。已经不胜酒力的李某,说话也开始兴奋起来。在送别的途中,徐某提醒李某路上要注意安全。李某说:“没事!你还不知道我的酒量?这点小酒就觉着了?”便发动摩托车一溜烟走了。就在李某刚离开徐某的集体宿舍不久,徐某听到外面“咚”的一声巨响,其立即跑出去看,却发现李某已经撞在路边的电线杆上,躺在路边不省人事,徐某慌忙打了110报警求助。李某被送至医院后,因伤情严重,第二天去世。处理完李某的后世,李某家人在悲痛之余将徐某告上法庭,李某家人认为徐某没有尽到提醒照顾责任才导致李某死亡,因此要求法院判令徐某赔偿损失87000余元。法院认为,徐某明知李某驾驶机动摩托车,回程路途又较远,仍让李某驾驶摩托车离开,应属未尽到合理的提醒注意义务,故徐某应负部分责任,并判决其赔偿李某家人3万余元。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北京顺义蔡某酒后驾车送酒友孩子上学车祸身亡 家属向酒友索赔获支持

蔡某与同村村民王某饮酒后,受王某之托驾驶摩托车送王某孩子上学,结果在返回途中撞向路边电线杆,抢救无效身亡。经交通支队认定,蔡某饮酒后驾车且未戴安全头盔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蔡某负全部责任。但蔡某家属认为王某明知蔡某醉酒的情况下,为了自身利益,仍要求蔡某骑摩托车上路,最终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故王某对蔡某的死亡负有责任,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酒后驾车且未戴头盔是造成自己死亡的直接原因,其自身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但因驾驶车辆本身属于高危险性作业,王某为了自身利益,在蔡某饮酒的情况下仍要求蔡某送其孩子上学,使蔡某处于酒后驾驶的状态中,最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蔡某死亡,故王某的行为对于蔡某的死亡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且蔡某是在送王某孩子去学校返回途中死亡的,基于受益人地位的王某也应给予蔡某家属合理赔偿。另外,蔡某死亡必然对其家属造成精神方面的损害,王某也应给付蔡某家属一定补偿。最后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原告蔡某家属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95913.7元,并给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三、江苏兄弟同饮弟弟驾车身亡 哥哥被诉并赔偿4万元

大雷留弟弟小雷在自家吃晚饭,两人一起喝掉了一瓶黄酒。饭后,弟弟醉酒独自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小雷糊里糊涂把摩托车开进了道路中间的花坛而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小雷的妻子、女儿来到法院起诉,认为大雷应对小雷之死承担相应责任,要求大雷赔偿因小雷死亡所造成损失的20%。法院认为,被告大雷作为兄长,出于好意邀请弟弟在自家吃饭并饮酒,本无可非议,但应当预见到饮酒达到一定程度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可能带来的危险。而大雷却未尽这一注意义务,没有劝阻醉酒弟弟开摩托车回家,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大雷承担10%的责任,赔偿原告4万元。

四、北京房山李某酒后驾车身亡 家属状告同饮人获赔3.3万元

2008年1月30日李某受赵某之托驾驶四轮农用车到赵某家中送支票。二人在赵某家吃午饭,共同饮酒(白酒)。双方在吃饭时,李某因有事驾驶农用车外出,赵某未有效劝阻。李某驾车行至房山闫十路京石高速路桥下时,驶入逆行道,与相向而来的肖某、徐某所骑自行车相撞。李某、肖某当场死亡,徐某受重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系酒后超速驾车,逆向行驶,负全部责任。肖某之妻徐某将李某的妻子及子女(李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的妻子及子女赔偿肖某的家人及徐某经济损失11578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李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知道醉酒驾车的后果,交通事故中李某存在醉酒、超速等多种违法情形,其本人对此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但被告明知李某驾车而来,仍在家中款待李某并与其共饮白酒,而后李某驾车离开,被告对李某酒后驾车没有进行有效劝阻,故被告对李某的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被告并非直接侵权,故不予考虑。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合计33000余元。

法官释法: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进行某项民事行为时,应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作出合理的预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明文禁止酒后驾车,足以说明酒后失态会导致危险发生。尽管机动车驾驶人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由于我国酒文化由来已久,现代社会劝酒文化又逐渐风行,如果因为驾驶人无法招架同饮人的频繁劝酒而酒醉,而后同饮人又不履行必要的注意、照顾义务,最终酿成交通事故,则此时同饮人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提高对酒后驾车危险性的认识不仅仅是驾驶人个人的事,而应当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责任。在酒桌上,无论作为驾驶人抑或同饮人均应当时时提醒自己或他人不要酒后驾驶,这不仅是对身边的亲朋好友负责,更是一种有效的自我保护。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同饮人或劝酒者在驾驶人酒后驾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问题,国内已有判例多是从同饮人在酒后的注意、照顾义务角度进行辩法析理,这样的判决趋向将有利于消除不健康的劝酒文化,有效杜绝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减少悲剧的发生。

此外,除了同饮人或劝酒者,其他两类人:乘客和车辆管理者或所有者,在酒后驾车交通事故中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对于乘客而言,若明知司机酒后驾车,未加以有效制止,仍主动乘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车辆管理者或所有者,若明知司机喝酒,却未加制止放纵其驾车,如发生交通事故,则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述三类人对于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所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划分标准需要由法院根据各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定,法院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是否明知酒后驾车、是否进行有效劝阻、是否提出过异议、是否不顾劝阻执意驾车或乘坐等。

作者:肖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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