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自身修养与人民法院的建设
发布日期:2004-09-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提要:
近年来,我国许多学者、专家呼吁法官队伍应当由“社会精英”组成。之所以对法官职业有如此之高的评价和要求,是因为法官肩负着依法公正独立裁判案件的重任。这不公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关系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法官必须加强修养,使自己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法官如果不加强自身修养,就不会成为一个合法的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条规定,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设立专章“加强自身修养”,对法官加强自身修养作出明确规定。为什么法官必须加强自身修养呢?因为作为一名法官,不论是其职业的本身要求,不是胜任职责的需要,都不能不加强自身修养。
一、加强自身修养是法官职业本身的要求。
“立法是公正的尺度,审判是公正的艺术,法学是公正的学问,法官是公正的使者、守护者和实现者。”在老百姓的眼里,法官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法官要不负人民的期望、不辱法律的使命,必须成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专业知识深厚的、司法技能娴熟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近年来,我国许多学者、专家呼吁法官队伍应当由“社会精英”组成。之所以对法官职业有如此之高的评价和要求,是因为法官肩负着依法公正独立裁判案件的重任。这不公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关系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法官必须加强修养,使自己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法官如果不加强自身修养,就不会成为一个合法的法官。
二、加强自身修养是法官履行职责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科学技的发展,审判活动涉及原领域愈来愈广泛;这就要求法官具有渊博的知识,掌握相关的经济、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知识。法官履行司法职责的过程,就是执行、适用法律的过程;这就要求法官对有关的诸多法律熟练掌握,不仅理解每个条款的含义,而且能融会贯通、正确适用。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并不是简单的“找法”过程和制作、下达裁判文书的过程,它同时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传达正义信息,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乃至公众进行公开对话、宣传法律、昭示正义的过程。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高超的司法技能和专业技能。显而易见,法官如果不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业务能力,就不会成为一个称职的法官。
正是上述的原因,凡是法制国家,都具有一只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这只队伍,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识背景、共同的法律思维方式、共同的法律价值观念和法律理想目标;这只队伍的成员,最具正义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富有智慧、才能、权威和健康的人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毋庸讳言,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与上述要求尚有较大差距。极少数法官的素质低下,违法违纪事件时有发生,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屡见不鲜,人民群众反应强烈。有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强调法官加强自身修养,更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结法官加强自身修养的基本要求。
一是法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要达到这一目标,法官必须坚持学习科学理论,即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全必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用辩正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立场和方法观察事物、审理案件,正确、适当、合理地处理严格依法办案和“三个有利于”的关系,力求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实践证明,要做到这一点,法官只具有深厚的法律修养、司法技能和良好的品行是不够的,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是法官应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官职业的质量与水平,影响着国家审判职能的正常发挥。用为一个以法律科学为基础的职业,法官必须具备与职业需要相适应的业务素质。一个法官应当具备的业务知识与专业技能十分广泛,一切审判工作需要的,可以帮助法官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的知识和技能,都属法官业务素质的范畴。法官业务素质主要是: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深厚的法律知识;良好的法律意识;高超的司法技能;敏捷的把握全局和分析、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和迅速的了解、掌握审判工作所涉及的学科或者领域的能力。
三是法官应具有良好的品行。这里所说的品行,不是特指法官职业道德,而是指法官作为一个普通人的个人品质和道德操守。法官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当遵守公民的道德规范,作一名好的公民。实践证明,一名好公民,不一定可以成为一名法官;但一名法官必须是一名好公民。法官只有在日常生活和处理个人事务以及社会关系中,模范地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才能得到公众的尊敬,才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进而树立法官的个人魅力和权威,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
加强法官自身修养是人民法院搞好廉政建设的前提条件,廉政建设搞得如何,是法官自身修养的具体体现,要搞好廉政建设必须加强法官自身修养,这里要告别强调的是,廉政建设必须监督到位,这是因为:法官,尤其是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在司法实践中处于核心地位,起主导作用,拥有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如果对法官,尤其是对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运用权力监督不力,必然导致其从政不廉。实践一再证明,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产生腐败。因此,要落实从严治政方针,确保法官及其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加强行政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法院领导干部的监督。
一是要严格规范法官及其领导干部的交际行为。现在,院领导干部的外界交往,多数活动是正当的、积极的,但把握不好就会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一些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如果交往过多、过滥,就容易遭“糖衣炮弹”的袭击,发生权钱交易等问题。因此,人民法院领导干部交友一定要慎重,同什么人交往,交往到什么程度,要把握好分寸,讲政治、守规矩,要切实增强自控能力。各级党组织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规范交往活动的要求。同时,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上一级领导,要常提醒、勤过问、多关心,加强检查和抽查,领导干部的权力活动延伸到哪里,就把监督检查延伸到哪里,确保组织管理不失控、法官行为不越轨,做到八小时以内管住,八小时以外管好。
二是要适度分解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权力。要通过合理调整权力结构,实现有效的权力制约,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具体到某个领导干部,尤其是掌管人、财、物的“热点”职位,如法院的执行局、司法鉴定部门等,对其权力还应明确界定。比如,“一支笔”审批财务,审批预算内还是预算外,审批额度多大,审批要负什么责任都要明确。上级部门和领导不仅要管人,还要管思想、管作风,对下级的用权行为要充分行使管理权、检查权和监督权。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班子成员之间,既要各自负责,也要相互制约,形成纵横交错的监督制约机制。当前,要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减少程序,增强审批透明度,加大监督力度。
三是要确保法官及法院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的落实。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制度和规定。但是,总的来看,落实情况还不够好,有章不循、守章不严、违纪不纠的现象时有发生,削弱了制度的约束力和权威性。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从领导干部抓起。要通过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形成落实制度的强大推动力。要加强检查督促,严格执行纪律。制度出台一项,就要落实一项,见效一项。对有章不循,违反制度的,要抓住典型,严肃处理。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追究制度。
四是要加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交流轮岗的力度。实践证明,一个领导干部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久了,社会关系就多了,就会产生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一些不正常的关系就会成为腐败现象滋长和蔓延的条件。因此,要切实加大对领导干部交流轮岗的力度。此外,还要推行竞争上岗制度,使人才脱颖而出。
五是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法官及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毛泽东同志曾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他指出的这条民主治腐的路子,其实质是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动员人民群众广泛积极参与监督。人民法院也不例外,因此,一方面,法官要树立“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的观点,要有很强的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意识,善纳群言,主动让人民群众来“管”自己。另一方面,要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观念,主动通过正常途径和渠道,向上级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
加强法官自身修养具有其必要性,只有加强法官自身修养,才能搞好法官队伍的廉政建设,进一步而言,法官队伍的廉政建设,必须加强监督,监督到位是法官队伍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因此说,加强法官自身修养是法官队伍廉政建设的前提条件,而法官队伍廉政建设的成败,直接反映出法官自身修养好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