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镇买房居住的农民赔偿标准可否按城镇居民计算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10月12日晚,刘某的农用车在上坡时由于机械故障坏在路上,由于未设置注意标识,叶某骑摩托车撞上了刘某的车尾,叶某不幸死亡。叶某的户籍在宜黄县裳阴镇泉源村,叶某一家于2006年购买了宜黄县城凤凰大道一栋402室居住至今,叶某的亲属提供了公安机关的证明和其在某工厂的工资表、有线电视收视费发票、交纳电费的发票等证据来证明其为城镇居民,故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赔偿款。但刘某认为,第一叶某的户籍在农村,第二叶某购买的房屋系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房,其生活地仍为农村,为此,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计算赔偿款。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叶某的户籍在农村居民,另叶某虽然在宜黄县城购买了的房屋,但此房屋系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房,其土地性质仍为农村集体土地,叶某的身份依旧为农民,为此,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计算赔偿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叶某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赔偿款。
管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此解释中对赔偿权利人的分类是“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不是“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城镇居民并不等于非农业户口,农村居民也不等于农业户口。《现代汉语词典》中城镇是批城市和集镇。城市是指人口集中、工商业发达、居民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地区,通常是周围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集镇是指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比城市小的居住区。城镇居民是指在城镇有固定的住所居住、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及生活来源的人员,并不以户籍为标志。凡是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且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都可以视作城镇居民。本案中,叶某虽然户籍在农村,但是其于2006年就在宜黄县城购买了房屋,全家迁至此房屋内居住至今,叶某全家都在县城居住、学习、工作、生活已满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均在县城,因此,对于叶某应该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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