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抚养费可有时效限制?
问:12 年前,我们公司同科室人员张某和李某在办公室加班时发生了一夜情,后张某怀孕并生下一女,李某也辞职去往外地。后来,张某终于找到了李某,要求李某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但李某却以孩子不是他的为由予以拒绝。张只得作罢。不久前,张某下岗,孩子上中学等费用成了她沉重的包袱。于是,她将李某告上了法庭。后经亲子鉴定,李某承认孩子是自己的,但以事过十多年已过时效为由,拒绝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请问,孩子追索抚养费究竟有无时效限制?
谭芳律师回答: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血亲关系,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决定的。请求给付抚养费虽然涉及一定的财产权益,但主要是身份利益,故一般未成年人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因此,《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没有消灭,仍具备请求的条件,请求人没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被请求人就应给付抚养费,婚生、非婚生均应如此。对于处于特殊地位的非婚生未成年子女请求抚养费的问题,更应予以特别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