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离婚操作指南
随着近些年离婚率的不断上升,针对离婚中怎样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到自己应得的最大利益,困扰着每个在离婚旋涡中争斗的当事者,婚姻的解除于否,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财产的归属拥有,除了好合好散的协议离婚外,到法院诉讼离婚的真的可以比喻为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其实,诉讼离婚中,那些权益属于对方,那些权益属于己方是大有讲究的,最大限度地争取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也是有规律可循的。 下面举几个典型的案例,可以将诉讼离婚中容易起争执的几个问题分别进行剖析。 一、生活困难方,可请求经济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该法条的规定,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生活困难方,在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以及生活不能维持的困难情况下得到一定的经济帮助,离婚后能够保持必要的生活条件。
曾经为家庭付出,离婚后又确有困难的妇女在离婚时提出经济帮助的要求,无论是从法律规定上,还是从实际上来讲,都是应该得到支持的,在当今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尤其是就业与再就业困难的形势下,男女双方在就业机会、就业能力、经济收入上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且在婚姻存续期间,我国的大多数家庭还是保持着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因此,一旦婚姻走到尽头,一直主要负责家庭内务的妇女,因年龄偏大或疾病缠身,再就业就会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该案中玉芳的诉讼请求是应该得到法院支持的。
二、无过错方可请求赔偿。
如果一方有外遇的事实,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请求对方给予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结合对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决。但是,有一个很必要的前提就是要收集到有利的证据,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目前已有判例认定在公共场所的拍照、录像证据的证明效力,无过错一方可以从这方面取证。
三、房产分割有说法。
小李和王丽因婚后的多重矛盾要起诉离婚,但房产的分割成了难题,他们现在所拥有的这套住房是在结婚前,分别以小枫的父母出资23万,王丽的父母出资10万元共同购买的。可现在要离婚了,这套房子到底该归谁所有呢?
这个案例,涉及到当事人婚前,婚后接受父母赠与的认定,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婚前、婚后购房接受父母赠与的处理原则作了规定,即“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小枫父母为双方出资的23万元,王丽父母出资的10 万元 ,均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即23万元归小枫,10万元归王丽。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父母为子女购房、购车,最好是在子女办理结婚登记之前把房子的房产证拿到手,购车的把名字登记好,这样就明确了财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假如是在婚后购买,应该明确赠与对象,别怕“丑话先说”,否则,一旦离婚起纠纷,就会有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出现。
四、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小夏性格淳朴善良,可丈夫一直嫌弃她老实笨拙,矛盾由此日积月累,丈夫首先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夏也同意离婚,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二人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
但很快,夏杰发现丈夫单位还有其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金,在离婚时丈夫根本未提及,但夏杰此时并不能确定这些金额,是否也算夫妻共同财产呢?
其实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国的《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都对此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除了常见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所得、继承或赠与所得(未明确指定继承人或赠与人的)等,还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所以,夏还可以在收集到有利的证据后到法院重新起诉,请求就丈夫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
五、注意时效问题离婚诉讼当中涉及财产的时效有两个,一个是对有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应当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第二是对有遗漏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在发现该笔财产后两年内提出。否则,将会丧失自己的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