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讲义:告知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1-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如果行政机关认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必须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同时也有权放弃听证的权利。由于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一般来说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影响是不同的,其中一方将承受不利影响。因此,对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中一方放弃听证,另一方尤其是将承受不利影响的一方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听证的权利,一般来说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除非遇有不可抗力或者有正当的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5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