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讲义:商业秘密
发布日期:2011-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于商业秘密,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美国的学者认为,商业秘密是指在营业中使用的、能使该秘密的所有人在同行竞争中占据优势的东西,它可以是一个配方、一项公式、一种模式或者是推销产品的计划等。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通常表现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流程以及情报、经验、技巧、规程、报表、名单、计划和数据等。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即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这是商业秘密与政治秘密、个人隐私等其他秘密的最为显著的区别。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对权利人而言,维持了商业秘密的秘密状态,直接目的就是谋求经济上的利益。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的经济秩序。
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各国主要是以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行政法在强调行政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原则下,也需要对行政许可相关方商业秘密的保护。